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上诉人厦门吉扬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杭县官庄水泥厂、上杭县官庄畲族乡人民政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3)
被上诉人官庄水泥厂未提交答辩意见。
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没有争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吉扬资产公司与长城资产公司福州办事处之间关于官庄乡财政所提供担保的14万元借款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及官庄乡政府应否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上诉人吉扬资产公司与长城资产公司福州办事处之间《债权转让协议》涉及讼争的14万元是由官庄乡财政所提供担保的事实没有异议。鉴于该14万元的担保人官庄乡财政所是作为国家机关官庄乡政府的职能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关于“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之规定,官庄乡财政所的担保属于无效民事行为,长城资产公司福州办事处将该14万元的债权转让给吉扬资产公司,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利益,该转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应认定无效,上诉人吉扬资产公司不能基于无效的转让行为向债务人官庄水泥厂及担保人官庄乡政府要求履行偿还本息或承担担保责任,其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6131元由上诉人吉扬资产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依原判决执行。
审 判 长 丁 仰 豪
代理审判员  何   忠
代理审判员  詹 强 华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 日
书 记 员  蔡 素 洁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