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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福州力达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州中能卓廷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市夏氏布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闽民申字第63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福州力达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健康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叶敬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建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被上诉人)福州中能卓廷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福新新村B20座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甘木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恒超,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上诉人)深圳市夏氏布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4018号爵士大夏19楼。
法定代表人夏荣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华、黄宏生,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福州力达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简称力达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州中能卓廷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福州卓廷公司)、深圳市夏氏布业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夏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2009)榕民终字第2944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5月12日,力达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力达公司申请再审称,2008年5月12日,力达公司和卓廷公司签订一份布20080512号《合同》,对力达公司向卓廷公司购买9万码布匹所涉及的事项作出约定,其中第9条约定:单价人民币13.60(含税价)/码,总金额人民币1224000元。第11条交货约定:付款后15-20天内。(5月20日前先交货2万码)。2008年5月15日,卓廷公司向力达公司出具一张《确认书》确认“本公司与贵司2008年5月12日签定的合同号:布20080512《合同》是基于我司于2008年5月6日所签订的合同号:布20080506《合同》。经与深圳市夏氏布业实业有限公司协商确定本司与贵司的上述合同卖方的权力义务转由深圳市夏氏布业实业有限公司承接,请贵司直接付款100万元向深圳市夏氏布业实业有限公司购买布料,如该公司不能全部供货或有纠纷由本公司与深圳市夏氏布业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卖方责任”。并随该《确认书》提供一份以被告夏氏公司与被告卓廷公司名义签订的布20080506《合同》。根据该《确认书》和卓廷公司提供的布20080506《合同》,力达公司于当日向夏氏公司支付了货款100万元,夏氏公司确认收到该款。2008年5月25日,力达公司收到以达利公司名义发的2万码合计货款13.60元/码ⅹ2万码=27.2万元的牛仔布,并垫付运费6402元。随后夏氏公司未供货,力达公司向卓廷公司、夏氏公司发函要求将未发货的72.8万元货款予以退还,但卓廷公司、夏氏公司拒绝退还。为此,力达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0日作出(2008)鼓民初字第3557号民事判决,夏氏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裁定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8)鼓民初字第3557号民事判决;驳回申请再审人福州力达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的起诉。二审法院并将本案有关材料移送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处理。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受理本案后,经审查,于2010年2月26日《函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构成犯罪。因此,根据该《函复》新证据,可以确认本案属于民事纠纷。故申请再审人请求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查明事实,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榕民终字第2944号民事裁定,维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8)鼓民初字第3577号民事判决。
被申请人夏氏公司称,1、本案福州卓廷公司涉嫌伪造、冒用夏氏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犯罪行为,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属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的内设机构,其作出该《函复》对外无证明效力。该《函复》只是认为在鼓楼区的辖区内未发现涉嫌犯罪,而犯罪结果发生地是在深圳市罗湖区,涉嫌犯罪的侦查应当移送深圳市罗湖区公安机关受理,该《函复》不具有新证据的证明效力,应当驳回力达公司的再审申请。2、夏氏公司收取力达公司100万元是代香港达利国际纺织有限公司(下称香港达利公司)收到香港卓廷国际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卓廷公司)支付的另案买卖合同的定金,而香港卓廷公司的实际控股人赖健忠、甘晓静分别为福州卓廷公司的总经理和股东,因此,福州卓廷公司指示力达公司支付100万元定金。对此,夏氏公司已提供了相应的经见证的相关合同和香港达利公司出具的发票,此后香港达利公司依香港卓廷公司的要求发货,其中包括力达公司收取的2万码牛仔布,对此夏氏公司也提供了相应的香港卓廷公司的发货通知要求。因此,上述收取的100万元与力达公司所诉的100万元并非同一款项。3、一审已确认布20080512号《合同》无效,因此,合同的相对方福州卓廷公司负有返还责任,夏氏公司并非合同的当事人,不承担任何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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