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上诉人张溪水因与被上诉人南安市洪濑祥发食品厂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3)
②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已包括了诸如温度、湿度、时间、选用材料、配方比例、生产制作步骤及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状态等等内容,远不止被上诉人所简单理解的选用材料一项。事实上,涉案的专利权内容已经穷尽了面豉生产的一切可能性,即离开了涉案专利权所保护的产品制作工艺,面豉产品根本生产不出来。
③人民法院对被上诉人所保全的证据,是对其部分生产工具、生产原料及某些成品、半成品的保全,仅仅是整个面豉生产的一小部分,甚至对被上诉人制作的笔录,也仅是被上诉人的陈述,均无法全面、客观、准确、真实地反映出被上诉人所生产面豉的制作方法是否与涉案专利相同或相似。原审判决仅凭保全的证据就认定被上诉人“面豉酱瓜”的制作方法,以偏概全,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予依法改判。
④被上诉人在原审中一直辩称其 “面粉、黄豆制作法”,实际上正是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中的黄豆酱制取法,其行为不容置疑地构成专利侵权。
根据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可知,涉案专利在制取黄豆酱的步骤b中,也加入了面粉与所述黄豆混合后进行发酵的工艺。由此可见,被上诉人的所谓面粉与黄豆混合发酵的制作方法得出的产品只能是黄豆酱,并且该制作方法也在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内,被上诉人辩称的该制作方法正是不容置疑地侵犯了上诉人的发明专利所有权。
二、原审判决认定侵犯发明专利所有权的对比方法为“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将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面覆盖或者全部实现”,且因此认定被上诉人不构成侵权,均是错误的,应予依法改判。
1、原审判决认定的专利侵权的对比方法是错误的。
原审判决认为:“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判断被控侵权物是否构成专利权,主要在于把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如果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将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面覆盖或者全部实现,则构成专利侵权。”
本案纠纷依法适用我国新《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专利法》第59条之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因此,涉案专利依法受法律保护的范围为《发明专利证书》以及权利要求、说明书的内容(包括了诸如温度、湿度、时间、选用材料、配方比例、生产制作步骤及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状态等等内容),只要被上诉人生产过程中的上述任何一项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即构成专利侵权,而非必须是“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将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面覆盖或者全部实现”,才构成专利侵权。
2、原审判决以此认定被上诉人的制造方法与上诉人不同,是错误的。
原审判决曲解了发明专利侵权的对比方法,并以人民法院保全的证据为基础,在被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制作方法不同于涉案专利方法的情况下,径行认定被上诉人的制作方法不同于涉案专利的制作方法,是违背法律规定的,二审人民法院应予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上诉人上诉称“涉案专利属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依法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是不能成立的。
1、涉案专利不是“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发明专利说明书摘要明确记载:“本发明摒弃传统工艺……制取面豉……,……,并与传统面豉调味品……。”既然有“传统工艺制取面豉”、有“传统面豉调味品”,那么,上诉人发明专利所生产的面豉调味品,就不是新产品。同样是生产面豉调味品,只是生产的面豉调味品的制作工艺不同而已。上诉人的发明专利生产的面豉调味品是采用分开发酵的制作工艺,而答辩人生产的面豉调味品是采用混合发酵的传统制作工艺,上诉人的发明专利不是生产出一种新产品,而是生产传统的面豉调味品,因此,涉案专利不是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
2、我国《专利法》第61条所规定的是“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的”,而上诉人发明专利所生产的面豉调味品,在其发明专利申请日前,已有采用传统的方法生产的面豉调味品,因此,涉案专利不是新产品,不适用《专利法》第61条的规定,上诉人上诉称答辩人“应承担倒置的举证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3、答辩人生产的面豉酱瓜,是采用传统方法酿制的食品,在标识上也明示“传统酿制食品”,传统方法是采用黄豆和面粉混合发酵的制作工艺,上诉人也举证答辩人的标识,对答辩人标注“传统酿制食品”的标识也不持异议。上诉人申请人民法院对答辩人进行证据保全,人民法院在送达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资料给答辩人前,便对答辩人进行询问,并制作了笔录。人民法院所制作的笔录,体现了答辩人采用传统的黄豆和面粉混合发酵的方法生产面豉酱瓜,一审庭审质证时,上诉人对人民法院向答辩人调取的笔录也不持异议。答辩人生产面豉酱瓜所采用的传统的黄豆和面粉混合发酵的制作工艺,已得到上诉人的认可,答辩人已尽到举证责任,且已无需再举证证明。答辩人采用传统的混合发酵的制作工艺与上诉人发明专利的分开发酵的制作工艺是完全不同的。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