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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漳州科晖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闽民终字第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南宁高新区总部路5号。
法定代表人黄宁。
委托代理人来光业,男,汉族,1955年4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建宁,男,汉族,1953年2月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科晖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金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建忠,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剑敏,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常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琳淞,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常州分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漳州科晖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榕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光业、秦建宁,被上诉人漳州科晖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剑敏、徐琳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查明,2003年4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了“二级压缩式垃圾挤压装置”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2年5月8日,专利号为ZL02229357.4,专利权人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专用汽车厂。2006年5月26日,上述专利的权利人变更为原告。目前该专利为有效专利。本专利公告授权的权利要求为:1、一种二级压缩式垃圾挤压装置,包括可卸式垃圾箱、垃圾站车位、液压站以及由壳体(1),填装器(15),破碎油缸(12)与破碎板(14),挤压油缸(9)与挤压板(13),压缩油缸(10)与压缩板(11)为主要件组成的挤压装置,其特征在于:挤压装置的壳体(1)与可卸式垃圾箱(4)是分离的,其结合面处于铅垂面位置,通过垃圾箱(4)上的锁栓(6)直接插入壳体(1)上的锁紧盒(3)内,壳体上的锁紧机构(8)由油缸带动上下锁臂锁住垃圾箱(4)上的相应锁钩(7),闸门油缸(2)倒垂于壳体(1)与垃圾箱(4)结合面的上方,其活塞杆的下端配装有倒置的“T”形压头。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二级压缩式垃圾装置,其特征是:在壳体(1)与凹弧形的填装器(15)所构成的内腔内,破碎油缸(12)的中部耳轴装于挤压板(13)内,破碎板支承座与挤压板(13)一端铰座连接,挤压板(13)的弧面另一端与挤压油缸(9)的活塞杆铰接,挤压板(13)的回转中心与壳体(1)里板铰座铰接,压缩油缸(10)的支承铰与壳体(1)上横梁铰座连接,其活塞杆端耳环与压缩板(11)铰接。被告科晖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气动工具、垃圾压缩设备的制造等,经营期限自1997年12月22日至2047年12月21日。被告科晖公司生产了一套垃圾压缩装置,并销售给漳州市龙池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该产品安装在漳州龙池开发区垃圾处理转运站内使用。原告玉柴公司在漳州龙池开发区垃圾处理转运站内发现该装置,其认为该产品的结构与其“二级压缩式垃圾挤压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相同,落入了其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科晖公司生产、销售该装置的行为构成侵权,遂起诉。经原告玉柴公司申请,一审法院作出(2009)榕民初字第1225号证据保全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科晖公司安装于漳州龙池开发区垃圾处理转运站内被控侵权的产品进行拍照和录像。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科晖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7月21日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被告科晖公司未向法院提出中止本案诉讼的申请。原告玉柴公司起诉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专用汽车厂于2002年5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二级压缩式垃圾挤压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2003年4月30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02229357.4。目前该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原告。被告科晖公司未经其许可制造了二级压缩式垃圾挤压装置产品,并安装于福建省龙海市角美镇的漳州龙池开发区垃圾处理转运站内,该产品的结构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科晖公司的制造、销售行为违反了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侵权,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向法院起诉并请求责令被告:一、停止侵犯原告的专利权行为;二、赔偿原告金额人民币300,000元;三、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被告科晖公司辩称,1、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壳体上的上下锁臂与垃圾箱上的上下锁钩是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之一,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未采用上下锁臂和上下锁钩的技术特征,因该产品缺少原告专利必要的技术特征,没有落入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2、原告专利不符合专利的授权条件,其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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