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漳州科晖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4)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玉柴公司为“二级压缩式垃圾挤压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ZL02229357.4),该专利为有效专利,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上诉人玉柴公司与被上诉人科晖公司争议的为被上诉人的产品是否覆盖上诉人专利必要技术特征中的“……通过垃圾箱(4)上的锁栓(6)直接插入壳体(1)上的锁紧盒(3)内,壳体上的锁紧机构(8)由油缸带动上下锁臂锁住垃圾箱(4)上的相应锁钩(7),……”部分,被上诉人认为其产品与上诉人专利上述特征相对应的特征是锁栓一端带有倒钩,锁盒上设置有孔,锁紧油缸的活塞杆链接楔形片,锁栓插入锁盒,然后由锁紧油缸将楔形片卡入锁盒的孔中将垃圾箱与挤压装置锁紧。其产品未采用上诉人壳体上的锁紧机构由油缸带动上下锁臂锁住垃圾箱上的相应锁钩的特征中的上下锁臂锁住垃圾箱上的相应锁钩的特征,即其没有上下锁臂和上下锁钩的技术特征,其采用的锁紧装置与上诉人不同,该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未有创造性劳动不能联想到。上诉人玉柴公司认为该不同属于等同替换。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产品锁紧装置与上诉人专利的相应特征具有实质不同,不能认定为等同。因此,被上诉人科晖公司的产品未全面覆盖上诉人玉柴公司“二级压缩式垃圾挤压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不构成对上诉人玉柴公司专利权的侵犯。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上诉人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叶毅华
代理审判员陈茂和
代理审判员杨扬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丹萍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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