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蔡龙岩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
上诉人上诉提出因其劳务外派,原审法院缺席审理违反法定程序。经查,原审法院已将相关的诉讼文书留置送达给上诉人共同生活的妻子谢小妹,上诉人没有亲自出庭或委托他人出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原审依法缺席审理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正确,上诉人蔡龙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蔡龙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胜
代理审判员 陈 国 雄
代理审判员 黄 志 江
二O一O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小 霞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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