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第十九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福州市敖江引水开发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
十九冶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讼争工程应以备案的中标价为结算依据
”,但原审判决却以“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十九冶公司系受引水公司的胁迫为由,对十九冶公司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合同约定及相关证据表明,工程看护费和超出合同约定的变压器电量损耗等都应该另行结算。但原审判决却认为,“对于完工后发生费用部分,由于十九冶公司在结算前未就此申报,财政评审中心就工程看护费只计直接费并核减变压器电量损耗项并无不当。”请求:1、判令引水公司归还工程款928062元、违约金601915元,并从2003年9月16日起,按照合同约定以每日0.022%利率,计算欠款利息至终审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判决引水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引水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称,本案不应以中标价作为结算工程款的根据。合同内价款应以双方合同约定的11551080元结算。一审判决在认可合同有效的同时,却没有以双方合同约定的11551080元为结算合同内工程款的依据,而认定合同内工程结算价为14010968元,显属错误。本案讼争工程价款应为:合同内工程结算价11551080元+合同外变更工程款635782元+合同外追加工程494601元+财政评审中心审核的完工后发生费用63295元=12744758元。引水公司已支付14515098元。综上,加上应支付的利息,引水公司实际已支付了全部的工程款。请求:1、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榕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2、驳回十九冶公司对引水公司的起诉;3、由十九冶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针对十九冶公司的上诉,引水公司答辩称,从《竣工结算监理审核意见》可知,十九冶公司就合同内工程报送的结算价既非中标价,也非合同价。故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中标价与合同价不一致是因为合同价中扣除了本该由十九冶公司供应的材料款,合同的实质内容并未改变,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十九冶公司就合同内工程报送低于中标价的结算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置,十九冶公司认为“低于中标价报送结算工程款系受引水公司胁迫”,不符合事实,更没有证据的支持。财政评审中心就工程看护费只计直接费并核减变压器电量损耗并无不当。引水公司不存在恶意拖欠工程款的行为,不应承担由于财政评审中心的政府行为引起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讼争工程造价出具的审核系行政机关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属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政府行为,引水公司必须执行。由此引起的逾期付款符合《民法通则》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引水公司无须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引水公司的上诉,十九冶公司答辩称,讼争工程应以备案的中标价为合同内工程的结算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低于中标价的合同“未经有关机关备案
”,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原审判决认定“原告已依约完成讼争工程”符合事实。讼争工程延期交工是基于发包人的设计变更、追加工程以及延期验收所致,否则引水公司不需要支付完工后的“工程看护费
”。《竣工验收鉴定书》证明:十九冶公司“提前工期63日历天”。财政部门的通知都不属于法律、法规或规章。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审核意见的通知》并没有经过市长签署命令发布,福建省财政厅和财政部的两份通知同样也没有经过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发布。上述三份财政部门的《通知》都不符合《立法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引水公司都没有约束力。
本院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1、1999年10月22日,引水公司就福州市第二水源供水工程原水输水工程ESY/C1标段进行招标,同年12月1日引水公司向十九冶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十九冶公司为该标段的中标单位,中标价为人民币14181988元,质量达到国家验收规范优良标准。
2、2000年1月21日,引水公司与十九冶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福州市第二水源供水工程(原水输水工程)ESY/C1取水口、香山段隧洞工程施工、安装、保修等全过程;质量等级为优良;工期为880日历天;扣除引水公司供应的钢筋、水泥材料款后,合同价款为人民币11551080元;十九冶公司于每月25日按照监理工程师审核的工程数量及单价计算工程进度款,送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报引水公司,经批准后,进度款的60%于30天内支付,其余的进度款40%待亚行贷款到位后10天内支付;引水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十九冶公司应继续施工,工期不顺延,引水公司支付应付款的0.04%/天利息给十九冶公司;结算方式为十九冶公司提交的竣工资料应包括工程决算书、决算书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报引水公司审定;引水公司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为收到十九冶公司结算报告后56天内;引水公司在批准结算报告后14天内将拨款通知送达经办银行;引水公司未按约结算应按其应付给十九冶公司的金额、按每天0.022%利率从应付日期起计算迟延付款利息;工程竣工后,引水公司不按时付款的应按每天0.022%计算利息;十九冶公司承建的全部永久性工程的保修期限为365日历天,保修金额为合同价款的5%,在每月支付工程款时按5%比率预留,预留保修金的支付办法,在保修期满28天内,十九冶公司、引水公司双方进行结算,将剩余保修金退还十九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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