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第十九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福州市敖江引水开发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4)
上诉人十九冶公司认为,讼争工程于2003年2月27日竣工并通过验收后,引水公司指令十九冶公司在4月28日24时前要看好取水口闸门,在未得到开启闸门的通知前,不得开闸放水。”取水口闸门关系着下游上万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十九冶公司按照引水公司的指令对竣工验收后的工程实施看护,所发生的费用当然应该由引水公司承担。看护工人是十九冶公司的合法员工,他们有权和其他工人一样享受法律赋予的学习、培训、探亲、产、婚、病、丧假及劳动保护、职工福利等所有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合法权利。同时,企业还要对他们进行必要的管理和服务,承担依法缴纳税金的法定义务。所以不仅应计算直接费,而且还应计算所有间接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7.2条约定:“业主负责终端杆架设到支洞口和取水口附近,”以及“其配置设备超出招标文件规定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后确定。……电费差价另行结算。”因此,超出合同约定的变压器电量损耗应该另行结算。取水口看护结束后,十九冶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向引水公司直接送达了包含:工程看护费、取水口事故闸门渗水抽水费用及变压器电量损耗的函件。监理工程师受引水公司委托,审核确定完工后发生费用82402元,并已分别送达双方当事人。引水公司接到该审核意见至今没有提出异议。
上诉人引水公司认为,对于十九冶公司完工后发生的费用,十九冶公司在结算前未就此申报,且合同并未对此部分发生的费用明确约定,因此,间接费、利润及员工福利等不应纳入结算。十九冶公司与引水公司系施工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关系,并非委托代理关系,员工的奖金及生、老、病、死都要引水公司承担没有法律依据,且明显不符合常理。
本院认为,工程竣工后,看护诉争工程已不是承包方的义务。但是,十九冶公司为了其他施工段的安全,按照引水公司的指令对竣工验收后的工程实施看护,是诚信的行为,所发生的费用当然应该由引水公司承担。但这些费用如何计算,双方合同未约定。该费用仅是人工费用,不能以合同价计算。所以,原审法院只计算直接费用适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7.2条约定:配置设备超出招标文件规定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后确定。但是,在履行合同中,双方对该费用未予协商确定。原审法院核减变压器电量损耗并无不当。
(四) 讼争工程是否按时竣工。
上诉人引水公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告已依约完成讼争工程”没有事实根据。讼争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02年5月,而直到2002年8月30日十九冶公司取水口专用公路工程才完工,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资料至2003年2月才提供,最后竣工日期为2003年2月27日,整整拖延工期9个月,显然已构成违约。
上诉人十九冶公司认为,十九冶公司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和合同外变更及追加工程之后,于2003年2月27日通过验收。《竣工结算监理审核意见》可以证明:讼争工程延期交工是基于发包人的设计变更、追加工程以及延期验收所致。《竣工验收鉴定书》证明:监理工程师、设计院和引水公司都确认:“提前工期63日历天”。
本院认为,十九冶公司未于合同约定的日期竣工,是因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引水公司对工程进行了变更或追加工程量,相应的需要延长施工期限。《竣工结算监理审核意见》和《竣工验收鉴定书》充分证明了十九冶公司不仅未拖延工期,而且提前完工。引水公司的抗辩无理。
(五)建设合同未及时结算的原因是什么。
上诉人引水公司认为,引水公司不应承担由于财政评审中心的政府行为引起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十九冶公司提供的竣工图存在诸多错误,导致引水公司无法及时结算审核,例如,十九冶公司制作的《取水口开挖竣工图》即存在明显的土石方比例及土石方量的错误。十九冶公司在2005年福州仲裁委员会裁决本争议时即已明确认可,并表示愿意对此错误承担责任,对合同外围堰和挖土方两项工程合计522300元工程款,从2004年6月8日起停止计算利息。
上诉人十九冶公司认为,在合同履行中,引水公司利用优势地位随意拖欠工程进度款、克扣施工备料款,给十九冶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工程竣工验收后,十九冶公司才收到材料折价款和工程款12967383.36元。监理工程师出具审核意见26个月之后的2005年8月15日才收到迟到的1419825.33元工程款。引水公司至今还拖欠十九冶公司928062元工程进度款、601915元违约金以及竣工结算后从2003年9月16日至今的欠款利息,严重侵害了十九冶公司合法权益。讼争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时,十九冶公司为了早日结束纠纷达成调解、尽快收回工程款,确实曾经同意从2004年6月8日起停止计算522300元欠款的利息。可是引水公司却不愿意接受该仲裁决定,以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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