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谷贺、李洪因与被上诉人福建金莱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3)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十九家店铺,小计应补助1506390.7元,扣除10%后,为1355751.63元”存在异议,认为该项补助应为开店补贴,一审法院将其混淆为终端补贴不妥;即便是终端补贴,上诉人回款已经超过约定的回款任务,不应扣除10%,且十九家店铺的开店时间有2007年度和2008年度之分,一律扣除10%不妥。对一审判决认定“双方代理关系终止后,涉及市场交接、库存商品、店面货架更换等方面的问题,被告谷贺已另行在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异议,认为双方代理关系并未终止,谷贺另行在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与本案无关,且已撤回起诉。被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八至十二家店铺经营满十二个月,予以补贴(扣除了10%之后的补贴)”有异议,认为八至十二家店铺经营未满十二个月,不应当补贴。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无异议。对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有异议的部分,本院将在争议问题部分予以分析认定。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2007年区域代理合同期满之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上诉人仍在经营被上诉人生产的产品,双方之间是否仍按原区域代理合同约定的相应条款履行。2、上诉人一审提出的证据,能否证明苏家屯店铺经营亏损的事实;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传真苏家屯店铺周报表,是否是被上诉人履行对苏家屯店铺经营亏损补贴承诺的必备条件。3、上诉人是否完成年度进货及回款任务;十九家店铺,其中哪几家店铺成立时间不满一年,应当按2007年度“金莱克”销售返利支持政策第四条的规定中的那一项执行。4、上诉人提出应予冲减的广告费16万元,是否为被上诉人金莱克公司打户外广告而产生的开支,打户外广告是否需经被上诉人的批准,被上诉人应否承担该户外广告费16万元。5、被上诉人是否在双方合作期间擅自断货,存在违约。
庭审中,上诉人对其合同期满后双方仍继续合作,仍是代理关系而非买卖关系,以及被上诉人擅自断货存在违约的主张提出以下6份证据:
证据1、《授权书》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金莱克公司授权东北三省总代理谷贺在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期间,在东北三省及内蒙部分地区经营“金莱克”品牌系列产品并使用该注册商标标识;合同期满后双方仍继续合作,仍是代理关系而非买卖关系。被上诉人质证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金莱克公司允许上诉人在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期限内使用金莱克注册商标,上诉人买卖产品、使用注册商标并不等于具有区域代理资格,2008年3月31日合同期满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而非代理关系。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以授权的方式许可上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不等于双方之间因此形成区域代理关系。但被上诉人在授权书中称上诉人为东北三省总代理,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在2008年1月1日签定授权书时,认可上诉人谷贺为金莱克公司东北三省总代理。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2,金莱克沈阳公司2008年6月20日《申请报告》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金莱克总公司对金莱克沈阳公司向其申请召开黑龙江省“金莱克”08年冬季09年春季产品订货会及其申请会议费补贴予以同意;合同期满后双方仍继续合作,仍是代理关系而非买卖关系。被上诉人质证认为,订货会为推销产品的平台,同意召开订货会不等于授予区域代理权。本院认为,该《申请报告》可以证明,双方在2008年6月20之前仍按照区域代理合同相应条款执行,延续区域代理合同关系。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3、《十九家店应予冲账金额明细》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其以代理商身份为金莱克公司招商,经金莱克公司审批形成十九家加盟店。被上诉人质证认为,申请开设专卖店只要符合条件,被上诉人均予以批准,但批准开店不是授予与区域代理权。本院认为,该《十九家店应予冲账金额明细》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在第十九家店开店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之前(2008年9月29日之前),双方仍按照区域代理合同相应条款执行,延续区域代理合同关系。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4、《2008年冬2009年春期货订单》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谷贺2008年10月参加金莱克公司举办的,只有区域代理商才能参加的订货会,并订货;谷贺仍是区域代理商;被上诉人未按双方签订的期货订货单要求供货存在违约。被上诉人质证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参会人员就是区域代理商,订货会是推销产品的平台,不是授予区域代理权的场合;2008年双方发生过买卖关系;上诉人订购金莱克品牌产品从没有100%提货,未及时付款提货存在违约。本院认为,该《2008年冬2009年春期货订单》可以证明上诉人谷贺2008年10月参加了金莱克公司举办的订货会,并订货;双方签定的2007年度区域代理合同第十条有对订货、补货、发货、退货作出约定,上诉人仅以期货订单证明被上诉人未按双方签订的期货订货单要求供货存在违约依据不足。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