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谷贺、李洪因与被上诉人福建金莱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7)
代理审判员 童 亚 敏
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冯 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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