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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永盛钢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诉福建源光亚明电器有限公司、福建弘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3)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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