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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泉州万国汽车维修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鲤城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光明、李德奎、原审被告苏东海、泉州市中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郭建川、颜聪进、原审第三人陈少昆、郭良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闽民申字第157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泉州市万国汽车维修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罗山街道罗裳。
法定代表人吴国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书榕、徐振华,福建泉州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泉州市万国汽车维修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鲤城分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展览城商贸街C幢119-123号。
代表人张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书榕、徐振华,福建泉州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光明,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长沙镇狮寨村4组,。系陈旭、陈蕾父亲。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德奎,女,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长沙镇狮寨村4组,。系陈旭、陈蕾母亲。
一审被告苏东海,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眉山乡外寨新村60号,
一审被告泉州市中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道鸿盛汽车城综合楼展厅。
法定代表人张远志,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西路市工商局附属楼一、三层。
代表人颜永财,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郭建川,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惠安县百崎乡莲埭村1组,身份证号:350521680619253。
一审被告颜聪进,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眉山乡前进村18号,身份证号:350583197509137115。
一审第三人陈少昆,男,198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辋川镇吹楼村塔埔21号,身份证号:350521198507316035。
一审第三人郭良辉,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浮宫镇霞郭村学校北47号,身份证号:350681198504213032。
申请再审人福建省泉州市万国汽车维修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万国汽车维修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鲤城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光明、李德奎、原审被告苏东海、泉州市中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郭建川、颜聪进、原审第三人陈少昆、郭良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2009)泉民终字第2242-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2月1日,福建省泉州市万国汽车维修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万国公司)、福建省泉州市万国汽车维修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鲤城分公司(下称鲤城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万国公司、鲤城分公司申请再审称,1、鲤城分公司未与客户郭建川建立车辆喷漆维修合同关系,车辆喷漆维修业务不属于鲤城分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鲤城分公司也未将该业务承包给颜聪进,颜聪进自行经营该业务未向万国公司汇报,万国公司也未同意,该业务及人员、场所等均与鲤城分公司无关,故一、二审判决鲤城分公司对经营该业务的人员苏东海的交通肇事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存在错误。2、陈旭、陈蕾、段迎花属于重大过失,原审判决受害人承担5%的责任过轻。3、已判决赔偿丧葬费,又判决赔偿尸体冷冻费3000元,重复判决。4、事故发生在2007年10月5日,原一审庭审辩论时间是2008年3月24日,原审判决按照2008年度统计数据计算赔偿金额存在错误。
本院审查查明,
肇事车辆闽C/N8639号轿车系一审被告泉州市中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中诚公司)所有,自2005年7月29日起由中诚公司以融资租赁的形式出租给一审被告郭建川使用。2007年10月4日上午,郭建川将该车辆开至申请再审人鲤城分公司处,交由鲤城分公司对汽车进行外观整理、喷漆,约定10月5日下午来提车。2007年10月4日晚上8点左右,一审第三人陈少昆将该车开出,接同事苏东海、李培超,于当晚10点左右返回鲤城分公司。此后,一审第三人郭良辉又将该车开出,送朋友回晋江。郭良辉开车返回泉州后,又驾驶该车,载乘一审第三人陈少昆等五人到丰泽区宝洲路的KK金KTV,找正在该场所唱歌的一审被告苏东海及段XX、陈XX和陈XX一起唱歌、喝酒。2007年10月5日凌晨2时30分左右,苏东海向郭良辉拿该车的钥匙,说其要先送段XX、陈XX和陈XX回去。郭良辉把车钥匙交给苏东海,并由苏东海送段XX、陈XX和陈XX回火炬工业区。凌晨3时许,苏东海驾车行驶至鲤城区兴贤路浦口环岛路段超速行驶致转弯时驶入逆向车道,遇险情时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冲出桥面落入内沟河,造成车辆损坏、车上乘客陈XX、陈XX、段XX当场溺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苏东海赔偿了被申请人5000元,鲤城区人民政府也先垫付了被申请人各项赔偿款人民币65000元。2007年10月20日,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鲤城大队作出第20071000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起事故是由于苏东海的过错造成的,苏东海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XX、陈XX、段XX无责任。因肇事方与受害方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协议,于是被申请人诉至法院。2008年4月3日,鲤城区人民法院以(2008)鲤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苏东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刑事判决已于2008年4月14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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