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泉州万国汽车维修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鲤城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光明、李德奎、原审被告苏东海、泉州市中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郭建川、颜聪进、原审第三人陈少昆、郭良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
被申请人陈光明、李德奎系死者陈XX、陈XX之父母。陈XX生前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开县长沙镇长乐街169号,属城镇居民家庭户口。陈XX生前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开县长沙镇狮寨村4组。陈XX、陈XX于2006年3月至同年12月在泉州XX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江南新塘工业区)务工,2007年4月至事故发生时在福建省XX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江南火炬工业区)务工。
2005年1月,一审被告颜聪进与申请再审人万国公司签订一份承包协议,约定由颜聪进承包经营被告万国公司所属的万国维修站,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此后,被告万国公司于2005年9月1日申请成立鲤城分公司,经营地点为鲤城区展览城汽配市场商贸街二期C119号、120号、121号、122号和123号店,并任命颜聪进为鲤城分公司的负责人。2005年11月8日,鲤城分公司成立后,被告颜聪进即以鲤城分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承包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被告颜聪进与被告万国公司未重新签订承包协议,仍以原协议继续履行,期间被告颜聪进还以万国汽车售后服务公司、万国汽车维修部的名义向展览城汽配市场另行租用展览城商贸街B151、C125号店和E103、E104号店经营汽车维修。
闽C/N8639号轿车登记的所有人为一审被告中诚公司,该公司于2007年7月20日向一审被告中华联合财险泉州支公司投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位赔偿限额10000元,保险期限自2007年7月20日零时起至2008年7月19日二十四时止。商业险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驾驶人饮酒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等情况下,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被告中诚公司在向被告中华联合财险泉州支公司投保时,在“投保人声明”栏内加盖公章声明:1、本投保人兹声明上述各项内容填写属实;2、贵公司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内容,特别就该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同意以此投保单订立保险合同。
本院认为:1、对于申请再审人提出,鲤城分公司未与客户建立车辆喷漆维修合同关系,车辆喷漆维修业务不属于鲤城分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二审判决鲤城分公司对经营该业务的人员苏东海的交通肇事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存在错误的问题。
经审查,原审法院调查取得的,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鲤城分公司的设立资料以及万国公司提供的承包协议、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证明2005年1月,颜聪进与申请再审人万国公司签订一份承包协议,约定由颜聪进承包经营万国公司所属的万国维修站,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2005年11月8日,万国公司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鲤城分公司,任命颜聪进为鲤城分公司的负责人。鲤城分公司成立后,颜聪进即以鲤城分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承包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后,颜聪进与万国公司未重新签订承包协议,仍以原协议继续履行,期间颜聪进以万国汽车售后服务公司、万国汽车维修部的名义向展览城汽配市场另行租用展览城商贸街B151、C125号店和E103、E104号店经营汽车维修(包括汽车喷漆),该经营活动是鲤城分公司经营活动的拓展。
客户郭建川将闽C/N8639号轿车交由该维修场所进行外观整理、喷漆,郭建川与鲤城分公司之间形成汽车外观整理、喷漆维修服务合同关系。
闽C/N8639号轿车在交付维修期间,已由鲤城分公司实际管理、控制。公司员工苏东海酒后驾驶该维修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鲤城分公司存在对公司员工及维修车辆疏于管理的过错。
对于机动车交由他人维修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的确定,应以维修单位对机动车实际控制的事实,确定维修单位负有赔偿责任。故鲤城分公司对公司员工苏东海发生交通事故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因鲤城分公司系万国公司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故万国公司对鲤城分公司所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因此,原审判决维修单位鲤城分公司对苏东海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万国公司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鲤城分公司所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2、对于申请再审人提出,陈XX、陈XX、段XX属于重大过失,原审判决受害人承担5%的责任过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侵权人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认定,对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应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可以认定应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侵权人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本案交通事故,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鲤城大队于2007年10月20日作出第200710003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苏东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XX、陈XX、段XX无责任。故苏东海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对赔偿义务人苏东海可以不减轻其赔偿责任。申请再审人提出陈XX、陈XX、段XX属于重大过失,原审判决受害人承担5%的责任过轻的主张,理由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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