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泉州万国汽车维修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鲤城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光明、李德奎、原审被告苏东海、泉州市中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郭建川、颜聪进、原审第三人陈少昆、郭良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3)
3、对于申请再审人提出,已判决赔偿丧葬费,又判决赔偿尸体冷冻费3000元,重复判决的问题。本案死亡人尸体冷藏停放费,属于丧葬活动支出的合理费用。因死者的亲属远居重庆,死者陈XX、陈XX的尸体冷藏停放泉州殡仪馆15天属处理丧葬事宜所必需,死者陈XX、陈XX的法定继承人持票据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赔偿尸体冷冻费3000元,请求赔偿的项目符合法律规定。已支持的陈XX、陈XX的丧葬费共计22282元中,并未包含尸体冷冻费3000元,已支持的丧葬费22282元与尸体冷冻费3000元之和,数额为25282元,未超出2009年度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丧葬费人均赔偿额12851元(2人X
12851元=25702元)的赔偿标准。故法院对赔偿尸体冷冻费3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4、对于申请再审人提出,事故发生在2007年10月5日,原一审庭审辩论时间是2008年3月24日,原审判决按照2008年度统计数据计算赔偿金额存在错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本案原一审宣判后,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法庭辩论的终结时间,仍可理解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指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法庭辩论终结的时间是2009年5月5日,故以
2008年度的相关统计数据为计算赔偿金的标准并无不当。
综上,福建省泉州市万国汽车维修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万国汽车维修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鲤城分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省泉州市万国汽车维修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万国汽车维修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鲤城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江 碧 玲
审 判 员 徐 秀 平
代理审判员 童 亚 敏
二O一O年五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冯 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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