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郑淑娥、章小荣、章丽姗因与被申请人章红玉、章德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2)
郑淑娥、章小荣、章丽姗不服(2001)泉民终字第1445号终审判决,申请再审。本院于2006年3月3日作出(2003)闽民监字第189号民事裁定,指令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于2006年8月21日作出的(2006)泉民再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查明认定:从地籍资料、公定契纸、拆迁安置合同等房产资料记载,双方当事人讼争的永春县八二三东路原门牌132号、134号店楼产权人登记为章德辉,但解放初申报房产时,两店楼的产权来源注明为“承祖管契据及所有权管状遗失”、“承祖管得地面由先父自己建筑”,且1943年时章德辉尚年幼,无法建造或购置房产,两店楼也长期由章盛先等管理使用。章德辉是章家长子,房产登记在其名下,符合当时的传统习惯。因此,讼争房产应属双方的祖遗业产。章红玉、章德玉与章德成、章盛先四人析分共有业产,章德玉将所分得的店楼卖与他人,并将该店楼产权变更为己有,均构成对章德辉继承人的侵权。由于章小荣、章丽珊姐妹曾于1995年间找章淑珍参加房屋诉讼事宜,1997年8月章盛先去世,章小荣、章丽珊到永春奔丧时,其堂亲也有告知两人房产被析分及拆迁安置情况,因此,章小荣等人应知道其房产被侵占之事,但直至1999年12月才提起诉讼,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其请求应予驳回。原二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判决维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泉民终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
郑淑娥、章小荣、章丽姗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泉民再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2008年5月23日,本院作出(2007)闽民监字第21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郑淑娥、章小荣、章丽姗申请再审称:
请求:一、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泉民再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二、判令章红玉返还永春县城关八二三东路A1幢A1-102号店面和A1-506号套房;三、判令章德玉返还售房款102000元及该款占用期间的利息;四、判令章红玉返还占用的房屋租金52100元及利息。理由:
一、讼争的土地及房产所有权历次申报的产权人均为章德辉。1943年地籍图显示,章德辉业产为地籍段别号971、983,章盛先业产为地籍段别号977、979-54,还有祖业地籍段别号978登记在章德辉之父章江模名下,充分说明早年章德辉在析产后得到地籍段别号971、983业产的所有权,同时章盛先得到地籍段别号977、979-54业产。所谓章德辉作为独子依照封建传统代表家庭申报产权不是事实,亦不能成立。二、在旧城改造期间,章德玉、章红玉在办理讼争房产拆迁安置有关手续以及选房补偿事项,均是以章德辉之名办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同样证实讼争房产产权人为章德辉。三、仅以房产申报表注明该产权来源为“承祖管,契据及所有管状遗失”、“承祖管得地面由先父自己建筑”,认定讼争房产系章德辉代表章家进行登记,证据不足。因章德辉年轻时就在泉州经商,出自对后母章盛先的孝心,将其名下房产让章盛先管理收益作为生活费用,这种管理使用不是取得所有权或丧失所有权的法定理由。四、所有权属于物权范畴,而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问题。
本案再审期间,经调解,郑淑娥、章小荣、章丽姗先后请求撤回其再审请求中的第三项和第四项,本院予以准许。
被申请人章红玉答辩称:一、郑淑娥、章小荣、章丽姗提出章江模名下的祖遗业产在解放前已经析分,完全违背历史客观事实,且与各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完全是违背的。二、解放后验的契仍然是1933年5月12日章继添与章承灯、章承植卖契,而不是政府发给的章德辉土地所有权状,说明产权未发生转移,讼争房产仍属祖遗房产。章德辉1932年才被章江模抱养,年龄尚小,根本无力承建或购置房产。讼争房产若要转移到章德辉名下,除非发生继承与析产;同时,章德辉与章承灯、章承植没有发生过任何买卖关系,而却有章德辉与章承灯、章承植的补买契,说明讼争房产并没有由章德辉继承,政府是验契所需,补办给章德辉与章承灯、章承植公定契。地籍段别号979-54房产属于林前所有,地籍段别号977、978业主均为章继美,因此,双方当事人祖遗房产仅有地籍段别号971、983房产,郑淑娥、章小荣、章丽姗提出讼争房产为章德辉个人所有的房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三、章德辉在房地产申报表中对产权来历记载“承祖管得地面由先父自己建筑”,即该讼争房产是由章继添购得土地,由章江模建筑的,而章江模与章盛先是夫妻,故讼争房产依法有一半产权属章盛先所有,在章江模1941年去世后,没有遗嘱或继承析产却将讼争房产登记在章德辉名下,只能是以传统家庭长子的习惯代表章家进行登记。四、证人证明讼争房产属祖遗房产,且未分割。五、讼争房产已于1993年10月被析分,郑淑娥、章小荣、章丽姗直到1999年12月才提出侵权之诉,请求早已超出了诉讼期间,依法也应驳回郑淑娥、章小荣、章丽姗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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