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郑淑娥、章小荣、章丽姗因与被申请人章红玉、章德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3)
被申请人章德玉答辩称:一、讼争房产系祖遗业产。章德玉生母陈担在世时将原有旧宅地改建为两个店楼,生父章江模去世后,两店楼都被章德辉售与他人,鉴于后母章盛先及弟妹没有足够生活来源,章德玉用自己工资将两个店楼赎回,店租长期由章盛先收取,产权证寄存于亲威处。以上事实章家七十岁以上者无人不知,章清玉、章德成、章淑珍均当庭作证。二、1993年分家析产时,章盛先考虑到郑淑娥已经改嫁,按旧俗不分给郑淑娥、章小荣、章丽姗,对此郑淑娥、章小荣、章丽姗也知情,并于1995年邀章淑珍起诉遭拒,以上事实有章淑珍手书证明为证,一审法院开庭时郑淑娥、章小荣、章丽姗也当庭承认并记录在案。1996年陈志正取得原132号房产拆迁安置后的房产证,基于物权公示原则,法律上郑淑娥、章小荣、章丽姗也应当知道,故其于1999年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综上,请求再审法院依法驳回郑淑娥、章小荣、章丽姗的诉讼请求。
依各方当事人上述诉辩主张,本案各方争议的焦点为:讼争房屋系章德辉个人财产还是未经析分的祖遗财产;郑淑娥、章小荣、章丽姗的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经审理查明:
一、各方当事人间的关系
章江模(1941年去世)生前先后娶陈担(1932年去世)、章盛先(1997年去世)、何爱卿(1943年去世)为妻。申请再审人郑淑娥之夫、章小荣、章丽姗之父章德辉及被申请人章德玉系陈担之子女,被申请人章红玉系章盛先之女。
二、关于讼争房屋系章德辉个人财产还是未经析分的祖遗财产
本案讼争房产坐落永春县八二三东路原门牌132号、134号两间店楼,均在地籍段别号(也称“土地编列段别城字段”)983内。诉讼中出现的证据显示本案讼争的房产登记为:1、乾隆四十年正月立断厝契人叔章承灯、章承植等有承祖管得厝屋全座……托中送卖与贤姪章继添。1932年、1933年,章继添将该买卖白契连同上手契向福建省政府财政厅缴纳契税,福建省政府财政厅于1932年5月12日、1933年9月12日,两次发给业主章继添“厅颁卖契纸”。2、现永春县财政局册籍室保存的1943年“永春县城字第十三段地籍图”,地籍段别号983标示为“章德飞”。3、1950年12月“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申报表”两份,一份载明:业主或申报人:章德辉;使用人姓名:郑浅;自用或出租:出租;土地编列段别城字段983号;坐落:中山路132号;产权来历:承祖管得地面由先父建筑;缴验证件:契乙纸、民国三十二年九月颁给土地所有权状乙纸。另一份载明:业主或申报人:章德辉;使用人姓名:吕廉养;自用或出租:出租;土地编列段别城字段983号;坐落:中山路134号;产权来历:承祖管得地面由先父建筑;缴验证件:契乙纸、民国三十二年九月颁给土地所有权状乙纸。4、1951年2月9日颁发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定补买契纸”,载明:“承受人姓名:章德辉;不动产种类:楼店;坐落:县口右街城字第971、983号;原所有人姓名:章承灯、章承植;立契日期:乾隆四十年正月;附记:民国二十二年九月十二日已契税。”由于该公定补买契纸记载不动产地号有两处,诉讼中查明971号坐落“县口右街”,而983号坐落“中山路”,处于不同的两个方位,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已确认讼争房产所在的地籍段别号为983号,与971号没有关系。5、1951年2月15日,
永春县人民政府在乾隆四十年正月卖断厝契及福建省政府财政厅于1932年、1933年将房产颁给章继添的“厅颁卖契纸”上盖“契税验讫”章。6、1953年11月12日,
永春县人民政府又在上述“厅颁卖契纸”上盖“契税验讫”章。另查明,
现有证据中,章江模名下没有房产登记记录,其家庭成员中除儿子章德辉登记有讼争房产及地籍段别号971房产外,其妻章盛先亦登记一处房产,该房产在1943年“永春县城字第十三段地籍”内标示地籍段别号977,1953年12月19日人民政府颁发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定补契纸”载明:承受人姓名:章盛先;原所有人姓名:章盛先。本案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对上述房产登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认可;此外,各方当事人均无法说清章继添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只知道是章江模的上辈人。
郑淑娥、章小荣、章丽姗依上述事实证明讼争房屋系属章德辉所有。章红玉、章德玉则认为,上述房产登记的事实不能证明讼争房产系属个人所有,
而是章氏家庭共有的。为此,章红玉提供如下证据:1、1950年成份清册。记载章盛先收入主要靠店租,说明1941年章江模去世后,1943年章德辉是以传统长子的习惯在地籍图上登记地籍段别号971、983房产,直到1950年登记在其名下的原门牌132号、134号房产仍属祖遗共有,用于出租收入以供章盛先等人生活。2、1950年章德辉在房产申报时提供的证据材料。分别为:1933年9月12日经政府验证的章继添与章承灯、章承植卖契;第16小组李金印出具的证明,证明章继添与章德辉确系承祖遗业;1951年2月9日承受人为章德辉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定补买契纸”;1950年12月章德辉申报讼争房产的“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申报表”。上述证据旨在证明1951年、1953年验的契仍是1933年9月12日章继添与章承灯、章承植卖契,故地籍段别号983、971房产仍属于祖遗房产;该申报材料没有继承的遗嘱或继承析产的任何证据,说明讼争房产并没有由章德辉继承,章德辉是以共有祖遗房产的代表人进行申报;李金印只是证明章德辉与章继添的亲属关系,以使章德辉能够代表章家进行房产申报,并不是证明章德辉是如何继承章继添的财产;章德辉在房产申报表中对产权来历记载“承祖管得地面由先父自己建筑”,即该讼争房产是由章继添购得土地,而由章江模自己建筑的,房产依法有一半产权属于章盛先所有,1950年申报房产时没有将章盛先的一半房产分割后继承并独立申报登记,却是将讼争房产都由章德辉一人登记,是代表登记;房产申报表记载店楼“出租”,和1950年成份清册记载也是相一致的。3、现永春县财政局册籍室保存的“总归地价税册”,记载地籍段别号977、978的土地所有权人为章继美、章渊源。以证明地籍段别号977号及978号的业主为章继美和章渊源共有,故郑淑娥、章小荣、章丽姗关于地籍段别号977为章盛先所有的主张不能成立,章盛先没有登记房产。4、1951年2月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定买契纸”,载明:“承受人:林前(章再德);原所有人姓名:林策卿;坐落:后街城字第979号。”以证明地籍段别号979号房产属于林前所有,郑淑娥、章小荣、章丽姗关于该房产为章盛先所有的主张不能成立。5、“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申报表”,载明:“业主或申报人姓名:章继美,代报人:章家宣;土地编列段别城字段978号;产权来历:承祖管无契共有人章江河婶、林前、章渊源等人。6、1992年8月16日的房产析产协议,由章氏家庭的后代共同分割了地籍段别号978房产。证据5-6证明,地籍段别号978号属于县右街27号古大厝属章姓几家人共有房产,并于1992年8月16日由章氏家族几户共同分析,故不是章德辉之父章江模的房产。7、章江模二女儿章淑珍2001年5月25日出具的书面证明:“本人证实我父的遗业(房屋)至八二三东路改造拆迁以前从未析产”。章江模侄女儿章清玉2001年5月出具的书面证明:“叔父生前有二个店面,一个房子没有析分,房改时也没有分、我如实证明”。堂亲邱兆兰2001年5月20日出具的书面证明:“章江模的遗产(八二三东路楼店2间及祖厝内平屋数间)直到八二三东路拆迁前,母亲、兄弟姐妹从没有析产过”。郑淑仁2001年5月30日出具的书面证明:“父亲去世后,以长子名义申报祖遗房产是传统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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