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瑞珠、张珠英与林大发、福州市台江区拆迁工程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
本院审查查明,1953年9月,金依娓向陈松官购买了原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茶荣里20号(又为茶税后弄13号、茶税弄5号、茶荣里16号,属17段128地号)房屋。1956年林大发的岳父向金依娓承租茶荣里20号房屋,林大发岳父去世后,该房屋由林大发一家继续居住。金依娓与丈夫张文年共有一子二女,即张德群、张瑞珠和张珠英。张文年与张德群分别于1963年和1973年去世,张德群未婚无子女。1966年8月31日,金依娓将房屋契据缴交给福州市台江区房地产管理所。1987年11月,金依娓将茶荣里20号房屋卖断给林大发,但未办理过户手续。1989年11月9日,福州市台江区房地产管理局作出《公告》,内容为“兹据申请人金依娓申请台江区茶荣里16号为17段128地号办理房产补证登记。如对下列申请理由有异议或与事实不符者应在通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局提出,逾期依照规定办理。申请理由:原权人金依娓原发有契证在文革期间遗失,声明作废。”林大发交纳了贴公告费5元,但事后仍未办理补证过户手续。1993年7月金依娓去世。2006年3月20日,福州台江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为甲方,福州市台江区拆迁工程处为丙方,与林大发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首部“乙方”(即被拆迁人)一栏中载明的是金依娓,林大发在协议书落款“乙方”一栏中签名。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乙方坐落于台江区茶荣里20号属私产,所有权人为金依娓的房屋列入拆迁范围;乙方被拆除房屋总建筑面积为95.06平方米,其中合法住宅建筑面积为48平方米,无产权面积为47.06平方米;甲方应支付给乙方房屋补偿款262731.6元(其中:建筑面积为48平方米的住宅部分的货币补偿额为123984元;建筑面积为47.06平方米的房屋附属物部分的货币补偿为108708.6元;乙方按时与甲方协商搬迁,甲方给予乙方合法建筑面积的货币补贴16800元;搬迁补助、搬迁奖励、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合计13239元)。协议订立后,林大发于当月26日将房屋移交给福州市台江区拆迁工程处拆除。2006年3月,林大发向福州市台江区房地产管理局申请补办房屋买卖单方转移,补交税费确认房屋产权,以便办理拆迁安置补偿手续。当月28日,福州市台江区房地产管理局在《福建日报》刊登公告,张瑞珠、张珠英随后提出异议,福州市台江区拆迁工程处没有将拆迁补偿款发放给林大发。再审一审法院认为,茶荣里20号房屋属金依娓与其丈夫张文年夫妻共有财产。在张文年与其子张德群死亡后,讼争屋中属张文年的部分继承开始,其妻与子女享有继承权,在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张瑞珠、张珠英放弃继承的情况下,讼争屋属于金依娓与张瑞珠、张珠英按份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因此,金依娓有权将讼争屋属于自己的份额进行出让。在本案中,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张瑞珠、张珠英同意出让所属份额,因此,金依娓与林大发之间关于讼争屋的买卖行为,应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故,林大发基于该买卖行为而要求将讼争屋拆迁安置款全部归其所有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决驳回林大发的诉讼请求。再审二审法院认为,金依娓有权将讼争屋属于自己的份额进行出让。讼争屋因在林大发居住期间进行扩建,而存在无产权面积。林大发自其岳父开始即租住讼争屋,且根据张瑞珠及张珠英在各自的答辩状中所作的:“茶荣里20号房屋,由林大发的岳父承租至林大发一家占用历时半世纪。从其岳父到林大发均雨漏维修,人多搭建为由,克扣区区‘租金’直至分文不付,强占不搬”的陈述,可以认定讼争屋无产权部分是由林大发进行扩建的。因此,林大发对讼争屋合法住宅建筑面积中属于金依娓份额的部分及讼争屋无产权部分的房屋拆迁补偿享有权利。讼争屋合法住宅建筑面积中属于金依娓有权处分的份额为75%。因讼争屋已被拆除,合法住宅建筑面积为48平方米的货币补偿额为123984元,因此,讼争屋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的货币补偿额的75%即
92988元应归林大发所有。讼争屋无产权部分即建筑面积为47.06平方米的房屋附属物部分的货币补偿108708.6元,因属林大发扩建应归林大发所有。至拆迁时林大发居住在讼争屋,因此,拆迁补偿款中关于搬迁补助、搬迁奖励、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合计13239元应归林大发所有。综上所述,林大发原一审中诉请判令讼争房屋的拆迁补偿款262731.6元全部属其所有无理。但讼争屋属于金依娓的份额部分、房屋附属物部分的货币补偿及搬迁补助、搬迁奖励、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共计214935.6元应归林大发所有,其余款项47796元归张瑞珠和张珠英所有。据此判决:一、撤销台江区人民法院(2008)台民再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二、福州市台江区茶荣里20号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中属于金依娓的份额部分、房屋附属物部分的货币补偿及搬迁补助、搬迁奖励、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共计214935.6元归林大发所有;其余款项47796元归张瑞珠、张珠英所有;三、驳回林大发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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