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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苏兰与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闽民申字第152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俞苏兰,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融城官塘乾A座503。
委托代理人陈纪豹,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福清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守垚,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福清分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264号。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林平,该公司的公司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燕敏,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俞苏兰与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30日作出(2007)榕民终字第23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1月10日,俞苏兰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俞苏兰申请再审称,一、俞苏兰在《自动解除“就业协议”报告》中表达的真实意思是先去深造,再回来就业。生效判决认定俞苏兰明确表示放弃此次就业机会错误。万美芳在就业协议上签注“同意学生本人意见放弃录用”亦未经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盖章确认,因此该就业协议并未解除。二、俞苏兰在本科毕业前后多次与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沟通,要求继续履行就业协议书,该公司没有明确拒绝。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万美芳于2006年4月13日答复俞苏兰“情况有特殊性……待今后从其它就业渠道解决”,表明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已同意延缓履行就业协议。三、俞苏兰与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已形成劳动关系。1、双方签订就业协议书表明已经满足了三个条件,即用人单位董事会批准决定书、省人事部门的派遣证、毕业学校推荐表,上述材料在俞苏兰的档案被调取之前,均由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归档保管,说明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已认可俞苏兰为其员工。2、虽然俞苏兰与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没有进一步签订劳动合同,就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进行约定。但因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是国有企业,每年招聘的工作人员相关待遇已经在招聘之前就已确定。因此,不能仅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在用人单位上班作为判断形成劳动关系的依据。四、俞苏兰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时提供的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2006年、2007年毕业生录用、招聘工作宣传材料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以证明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应履行“情况有特殊性……待今后从其它就业渠道解决”的承诺,该院未予认定不当。请求撤销生效判决,改判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就业协议,安排俞苏兰就业。
被申请人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称,双方当事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本公司也不曾承诺延缓履行就业协议。请求驳回俞苏兰的再审申请。理由:一、俞苏兰于2004年7月13日向本公司递交《自动解除“就业协议”报告》,明确表示“愿意自动放弃此次就业机会”,经本公司研究决定同意与俞苏兰解除就业协议。2004年7月14日,福建省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向本公司调走俞苏兰的档案,至此双方当事人的就业约定已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二、俞苏兰向本公司递交的《自动解除“就业协议”报告》无论从名称还是内容都是直指解除双方此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三、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规定和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的规定,双方的就业协议已于2004年7月13日解除。四、俞苏兰在《自动解除“就业协议”报告》中所写的“希望在继续攻读本科毕业后能继续先辈足迹前进,为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共同努力”的内容不构成要约,因为其并未明确毕业后到本公司就业的要求,也未写明其要求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薪金报酬等,亦未表明经承诺后其将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故不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本公司答复的“情况有特殊性……待今后从其它就业渠道解决”亦不构成承诺。因此,双方当事人并未就延缓履行就业协议达成合意。五、双方并未实际履行劳动权利义务,故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院审查查明,俞苏兰系福建省商业高等专科学校2004届毕业生。毕业前,俞苏兰于2004年6月11日与福建省商业高等专科学校、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后俞苏兰得知自己被福州大学录取,于2004年7月13日,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递交《自动解除“就业协议”报告》,主要内容为:6月28日从福州大学专升本教育网知悉,报告人俞苏兰被该高校录取,为更好的造就自己,坚定福建电网的发展目标,……报告经父母同意,愿意自动放弃此次就业机会,希望在继续攻读本科毕业后能继续先辈足迹前进,为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共同努力。该报告落款处有“报告人俞苏兰”、“父:俞惠”、“母:何惠玉”签名字样。2004年7月14日,福建省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发出《调档通知》,要求将俞苏兰的档案转至福建省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处。2006年7月,俞苏兰取得福州大学国际经济贸易专业专科起点二年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证后,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就业协议书未果,于2007年3月15日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以就业协议书仅属就业意向表示,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属劳动争议范畴为由不予受理。俞苏兰不服,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与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成立,2004年7月13日其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延缓至“专升本”毕业后继续履行就业协议。请求判令: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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