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海杰诈骗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闽刑终字第578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海杰,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卢南南,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海杰诈骗一案,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2010)漳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林海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阅上诉状和辩护人之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9月30日,被告人林海杰以帮助漳州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亭信用社(以下简称石亭信用社)提高存款业绩为由,向袁×骗取人民币200万元,并约定于2009年10月8日归还该款。同日,袁×将人民币200万元汇入被告人林海杰指定的帐户。2009年9月30日、10月1日、10月5日,被告人林海杰分别从该帐户领出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95万元、人民币60万元、人民币40万元,计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林海杰将骗取的款项用于赌博及日常生活开支等。至案发,被告人林海杰没有归还上述款项且逃匿。
2010年3月16日,被告人林海杰被海南省港务公安局海口港客运派出所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林海杰退还袁×人民币4.5万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袁×陈述及说明,证人高×玲等证言,报案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查报告、抓获经过、抓获网上在逃人员寄押书、解押证明、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存、取款凭证及林海杰在漳州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的存款明细账、明细清单,漳州市公安局石亭派出所的情况说明、芗城分局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漳州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亭信用社出具的答复,身份证明等书证,以及被告人林海杰的供述。
原判认为,被告人林海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款项计人民币200万元,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到案后,被告人林海杰认罪态度较好,且能退还被害人部分款项,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一、被告人林海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林海杰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九十五万五千元返还被害人。
上诉人林海杰上诉称,其犯罪的情节、手段一般,社会危害性不大,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原判量刑偏重,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以相同意见提供辩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9月30日,上诉人林海杰以帮助漳州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亭信用社提高存款业绩为由,向袁×骗取人民币200万元用于赌博及日常生活等,尔后携款逃匿,于2010年3月6日被抓获归案后,由家属退还被害人袁×人民币4.5万元的事实清楚,据以认定的证据有:
1、被害人袁×陈述,证实他是厦门市融源理财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2009年9月30日,林海杰打电话说其在漳州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亭信用社有个账户,该社为提高存款业绩要其帮忙存款,让他帮忙汇人民币200万元。他认为与林海杰的关系不错,就同意了。当天他与公司商量后,让公司出纳王×方从公司法定代表人赖×香的户头(农合行,帐号为:622127010200109××××)上提取人民币200万元汇入林海杰指定的在农合行的账户(帐号为:622184010801688××××)。当时双方口头约定2009年10月1日就把200万元汇回赖×香的账户。到了10月1日,林海杰打电话给他,说要等到10月8日才汇回。他以为是国庆期间,便同意。2009年10月8号,他打电话给林海杰,但林海杰的电话(1500650××××)一直关机,后他通过了解,才知道林海杰已离家不知去向,且林海杰农合行帐户上的人民币200万元已被取走。他公司怀疑被骗,就委托他报案。
2、报案材料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委托书等证实,厦门市融源理财投资有限公司因被林海杰骗走人民币200万元一事,委托股东袁×向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报案的基本情况。
3、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查报告等相关法律文书证实,该案的发、破案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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