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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海杰诈骗(2)
4、侦查机关依法提取的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存、取款凭证证实,2009年9月30日,户名为赖×香,帐号为622127010200109××××的农村信用社账户有取出人民币200万元现金存入户名为林海杰,帐号为622184010801688××××的农村信用社账户。
5、漳州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的林海杰帐户的存款明细帐证实,2009年9月30日,该帐户存入人民币200万元,同日取出人民币5万元,2009年10月1日取出人民币95万元,2009年10月5日分别取出人民币60万元、40万元。该明细帐经被告人林海杰签名确认。
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出具的户名为林海杰,帐号为140902090100322××××的账户明细清单,证实2009年10月1日至9日,该帐户资金往来情况。其中,2009年10月1日,该帐户存入人民币94万元。
7、证人高×玲(林海杰妻子)的证言证实,2009年10月5日,林海杰叫她去信用社取人民币100万元,她用林海杰的卡(卡号为622184010801688××××)去信用社将钱取出后拿给林海杰。2009年10月7日,她和林海杰及儿子一起离开漳州去深圳。在深圳时,林海杰对她说他拿了袁×人民币200万元,该款一部分已被他赌博输掉,一部分用于归还欠款,还有一部分带在身上。她劝林海杰回去,但林海杰不肯。林海杰被抓后,她已汇给袁×人民币45000元。公安机关依法向她扣押所带的林海杰的电脑和银行卡等物。
8、证人林×新的证言证实,他和林海杰是表兄弟关系,2009年4月,林海杰向他借人民币5万元,该款大约于2009年9月份还清,是林海杰出事前就还的。
9、证人林×斌的证言证实,他和林海杰是朋友,2009年9月,林海杰向他借人民币10万元,该款于2009年9月底还清。
10、漳州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亭信用社出具的“关于石亭社是否为提高存款业绩曾请林海杰帮助的答复”证实,该社没有要求林海杰提供帮助提高该社的存款业绩。
11、漳州市公安局石亭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09年10月19日,该所民警到林海杰家里,得知被告人林海杰已离家多日,联系不上,无法找到。
12、海南省港务公安局海口港客运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抓获网上在逃人员寄押书、解押证明证实,2010年3月16日,该所民警在海口港客运大厅将涉嫌合同诈骗被网上追逃的林海杰抓获归案,并寄押于海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13、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人员向林海杰妻子高×玲扣押林海杰有关物品的情况。
14、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被害人袁×出具的说明证实,2010年5月5日,上诉人林海杰的妻子高×玲退还被害人袁×人民币4.5万元。
15、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林海杰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6、上诉人林海杰供称,他跟袁×曾在一起合作做放贷生意,以前有向袁×说过帮忙存款到他在漳州市芗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亭信用社的账户以帮助信用社提高存款业绩,袁×也汇过钱,但都只存一个工作日。2009年9月30日,他仍以相同理由向袁×提出他需要人民币200万元,叫袁×将钱存入他在该信用社的帐户(622184010801688××××),双方约定于2009年10月8日归还。同日,袁×将人民币200万元存入其帐户,他分别于2009年9月30日、10月1日领出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95万元用于网上赌博,但没几天就输光了。他怕期限一到袁×找上门不好交代,10月5日就叫妻子到信用社将剩下的人民币100万元取出,然后带上妻子和儿子离开漳州。因为他没有其他途径,也没有钱可还给袁×,所以他在逃跑期间也用手提电脑赌博,想看能不能再赌赢回来,向袁×交差。具体是在“育发国际”、“新天地”、“爱拼网”等网站上开户,将钱从工商银行的账户转到该网站户头上,然后在网上操作赌博,最后都是输。他向袁×拿的200万元,其中100多万元用于赌博输了,48万元用于还债(2009年10月5日取出100万元后还给林立新7万元、林×新5万元、邻居“阿二”26万元、林×斌10万元),剩下的用于日常生活开支等。2010年3月16日,他在海南省被抓获。
上述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并经一审庭审时公诉机关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海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款项人民币200万元,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多数用于赌博。原判综合考虑林海杰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且能退还被害人部分赃款等情节,在量刑时已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林海杰及其辩护人关于量刑偏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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