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再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2)
7、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黄再发的身份情况。
8、证人甘×寿的证言,证实他90年代初染上毒品海洛因。2010年春节期间,他听说邻居黄再发有贩卖毒品海洛因,所以就去找黄再发,让黄卖一点给他,刚开始,黄再发好像很害怕,后来就有卖一点给他吸。他有钱的时候,就去找黄再发买100元一小包,有时买50元一小包,身上没钱的时候就没去买。有时候在黄再发家吸,有时候拿回家吸。2010年4月6日下午5时许,他去黄再发家时,只有李×平一人在,他在的时候李×平没有吸,但李×平前面茶几上有一张锡纸,有烫吸过海洛因的痕迹。到了晚上7点多,公安人员就来了。黄再发平时把毒品卖给他和李×平,以及一些不认识的人,黄再发卖给他毒品没有赚钱,买进价格多少就原价卖给他。
9、证人李×平的证言,证实他和黄再发、“大头”、甘×寿几个人在一起吸毒已经一年多了,刚开始,黄再发出主要的钱,他们少出一点钱,向别人购买海洛因来一起吸食,但在黄再发被抓的三四个月前,他们去黄再发家里,说一起凑钱去购买毒品来吸食,但黄再发说不用了,并说让他们拿钱给黄,黄分毒品给他们吸食就可以。这时,他们知道黄再发在贩毒。平时他们都是向黄再发购买100元或50元海洛因来吸食,但有时他们真没钱,偶尔黄再发也会拿一点给他们吸食,但因为他们是长期吸毒,一般都是要拿钱购买,他们向黄再发购买毒品,黄再发没有具体称重,就是用手分一点给他们,有时多,有时少,购买的毒品一般在黄再发家吸食。他平时一天吸50-100元毒品。平时有他、甘×寿、大头向黄再发购买毒品,偶尔还看到黄再发其他朋友向其购买毒品,但具体名字叫不出来。
2010年4月5日晚上,他去找黄再发购买海洛因,但是黄再发说没有东西了。4月6日凌晨四五点,黄再发打电话给他说傍晚就有东西了。于是当天下午5点多,他就到黄再发家去准备向黄再发购买50元海洛因,去的时候黄再发不在家,于是他就开门自己在厅里等。下午6时许,甘×寿也来找黄再发,甘×寿说阿发说今天有东西,所以也过来了。过了一会儿,公安人员就过来了。
10、证人喻×彬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他是厦门市海峡出租车公司闽DT9292的司机。2010年4月6日晚6时40分左右,他在杏林区内茂立交桥下等客,见一老头子从灌口方向乘坐一辆“摩的”过来后改乘坐他的车到厦门市文园路文塔市场,下车后该老头向文塔菜市场里面走去,然后他就被公安人员带到公安局了。并证实该老头手提一塑料袋。同时辨认出黄再发就是乘坐他车的客人。
11、上诉人黄再发供称,自己有吸食白粉、冰毒,2010年4月6日上午7时许,他打电话给广东惠来的阿伟,说要去购买海洛因,阿伟说有,他就带2万多人民币到厦门湖滨南路长途汽车站坐7时20分出发的厦门到广州的大巴车到惠来,快到惠来时,他和阿伟电话联系,阿伟让他在惠来高速路出口处见面。中午1时许,他在惠来高速路口处和阿伟见面,并向阿伟说要110克海洛因和10克冰毒,双方谈好价格是海洛因130元/克,冰毒300元/克,过了一个多小时,阿伟拿了毒品过来,海洛因用塑料袋分两包装,一包50克、一包60克,10克冰毒用透明塑料袋包装,他总共给阿伟15800元人民币,阿伟说冰毒送一些给他,所以10克冰毒只收了1500元。他把海洛因和冰毒分别放在上衣的两个内口袋。下午2时许,他在惠来高速路口坐过路车回厦门,过路车是从哪里出发,到哪里去的他没有看清楚。下午6时许,他在厦门杏林高速路口下车,然后坐出租车回到家门口就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从他上衣内口袋搜出两包海洛因和一包冰毒,公安人员当着他的面对搜出的毒品进行称重,两包海洛因毛重是116克,冰毒毛重10克。同时还从他裤子口袋搜出一张汽车票,号码为04729997,该汽车票是他当天上午坐车去惠来的汽车票。
他跟阿伟就买过一次毒品。买那么多毒品是自己要吸食的,没有贩卖给其他人,但朋友李×平、甘×寿来找他要一些海洛因吸食,他有给,但没有收钱。李×平比较多次,甘×寿偶尔几次。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经过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黄再发诉称去广东购买109克海洛因及9.5克冰毒均是用于自吸,其没有卖过毒品给李×平、甘×寿,该二人诬陷其有贩毒,其案发前有良好的经济收入,无需通过贩毒来获利,原判定性不当的上诉理由。经查,①上诉人黄再发归案后对其主动到广东购得毒品海洛因净重109克、冰毒9.5克后返回厦门即被抓获的事实无异议,此节有公安机关的侦破经过、提取在案的汽车票以及黄再发的稳定供述等证据证实。②证人李×平、甘×寿均证实案发前均有向黄再发购买过毒品,每次一小包50元或100元不等,特别是李×平提及案发当天凌晨4、5点,黄再发给其打电话说傍晚就有货,此节事实得到黄再发号码为15060767558的手机的通话记录清单印证。③黄再发的相关辩解没有证据印证:首先,黄再发被抓获时,第一次供述称去广东购买毒品是首次,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和一审庭审时均供述不是首次,供述前后矛盾,结合他向“阿伟”购买毒品时“阿伟”会主动送给他冰毒分析,审查起诉阶段和庭审时的供述较为可信,其并非首次购买;其次,黄再发辩解其案发当天凌晨未打电话给李×平,可能是别人拿他的电话打给李×平的,但黄再发被抓获归案时公安人员从他身上扣押到二部手机(号码分别为15060767558、13600900043),通话清单显示黄再发号码为15060767558的手机在案发当天凌晨4时58分有拨打李×平的手机,而李×平的证言恰恰与通话清单能相印证;第三,虽然黄再发有退休工资,还有多套房屋出租,经济能力尚可,但对于长期吸毒的李×平、甘×寿经常到他家吸食毒品不可能完全免费,李×平也证实他们是长期吸毒,一般都是要拿钱购买。因此,黄再发对购得的毒品没有贩卖意图的辩解得不到其他证据的支持。黄再发以自吸和贩卖毒品为目的,从广东购得毒品并携带回厦门,即使黄再发仅以原价卖给吸毒人员,并未从中牟利,也不影响贩卖行为的认定,故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原判定性准确。其关于原判定性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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