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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静犯故意伤害罪(3)
8、证人汪×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她与周×、田静、田洋聊天时,陈××与一名男青年从周×店里出来,陈××与田静、田洋对话,后田洋、田静下车分别与陈××及其同伴打了起来,从店里冲出两个男青年持啤酒瓶冲向货车,她听到啤酒瓶破碎声。陈××的同伴开走田静的货车,田静在后面边追边喊停车,那男子往前开几十米远,突然向左拐到人行道差点撞到店面铁门,田静快速地朝停放在人行道上的货车方向追过去。
9、证人田××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他闻讯赶到现场,田洋、田静都在场,田静头部流血,正用手机报警。后警察到家中将田静带走。
10、证人陈×昌的证言,证实他儿子陈××被捅伤,送到医院抢救。其与田××关系不错,也认识他两个儿子。
1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其中,中心现场位于新民镇乌涂村乌涂店仔街505-507号大楼西侧,505之9号店门口的人行道上停有一部闽DAA321白色货车,驾驶室车门框下侧留有血迹,驾驶座靠垫和坐垫处留有血迹;副驾驶座上留有一把刀鞘和一只蓝色拖鞋,该拖鞋和坐垫上有大量血迹。车斗内东北角有一把刀,刀上有血迹。驾驶室北面人行道上有大量血迹。尸体位于货车西面人行道。505之5号店门口人行道上有一双蓝色拖鞋及大量血迹。人行道北面车道上有大量啤酒瓶碎玻璃。公安机关从现场提取刀、血迹等相关物证。
12、(厦)公(同刑)鉴(尸检)字(2009)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证实死者柯××右额部及左上下肢多处软组织挫擦伤,系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死者右面部、左胸部、左腰背部及双上肢检见多处创口,符合锐器刺切形成的损伤特征。其中,死者左胸部创口深达胸腔,造成心包、心脏及下腔静脉破裂,导致大失血。结论:柯××系左胸部遭受锐器刺创致心脏、下腔静脉破裂大失血死亡。
13、(厦)公(同刑)鉴(临床)字(2009)33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证实被害人陈××双大腿刺创引起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损伤程度系重伤。
14、(厦)公(同刑)鉴(临床)字(2009)289号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证实田静头皮挫伤,头皮创口长在0.8cm,损伤程度系轻微伤。
15、(厦)公(同刑)鉴(临床)字(2009)290号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证实胡磊左小腿擦划伤,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16、(厦)公(刑)鉴(DNA)(2009)530号法医人类遗传学检验鉴定,证实送检的现场闽DAA321车驾驶室左侧地上、车副驾驶座上拖鞋上、车斗内刀具上等多处可疑血迹系被害人柯××所留;乌涂商业街505之5店门口地上可疑血迹系被害人陈××所留。
17、110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120 出警记录等,证实本案侦破经过、田静到案情况以及田静案发后拨打110、120等情况。
18、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实田静亲属赔偿被害人柯××亲属部分经济损失,赔偿被害人陈××经济损失及取得谅解等情况。
19、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证实田静、田洋、明静、胡磊以及被害人柯××、陈××身份情况,以及柯庆强、徐妙月与被害人柯××的亲属关系。
20、上诉人田静供称,案发当日凌晨2时许,他和田洋、明静、胡磊四人吃完宵夜,他驾驶小货车经过乌涂商业街看到摆烧烤摊的老乡,即停车和她们聊天。一个胖子走到驾驶室旁对他们大嚷“快走”,田洋看了一下说你是陈×昌的儿子怎么样。对方听了有点不高兴,就讲那又怎么样,并叫他们全部下车。他刚下车就被胖子从后面用手臂勾着脖子,整个人往后倒。有个男子从烧烤摊冲出来持啤酒瓶朝他头部猛砸,有两个啤酒瓶砸到他头上破掉了,他头部被砸流血很火,就跑回车上拿刀。胖子往人行道跑过去,他从后面追上,持刀朝胖子大腿、下半身连捅两刀。这时听到有人喊车被开走。他赶紧追车,追了约二十米,车子向左猛打方向盘冲上人行道停下来,他即冲到驾驶室旁,持刀从车窗伸进去捅刺驾车男子的胸部一刀,随后把刀扔在货车后斗上,打开车门将该男子拉下车,该男子瘫倒在人行道上。随后,他用手机拨打110、120报警,后向警察投案。田静经二组照片分别辨认确认其行凶的刀具、确认陈××就是其用刀捅伤的胖子,并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
关于上诉人田静及其辩护人诉辩称,案发时被害方肆意挑衅、殴打被告方,具有明显过错。经查,陈××酒后找田静、田洋搭话并发生口角,想殴打对方出气,即叫对方下车并首先动手殴打田洋,柯××则即与田静互殴,后陈××又叫同伴持啤酒瓶砸对方,故被害方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此节诉辩理由部分予以采纳。
关于上诉人田静及其辩护人诉辩称,柯××并非驾车逃离,系欲撞击田静。经查,在徐×大喊对方有刀快跑后,柯××开走田静的车,田静即跟在货车左侧追赶,可以认定柯××系因害怕而驾车逃离。之后柯××突然左转弯,田洋、明静认为柯××可能系为摆脱田静而欲撞击田静,但并不确定。这一推断也得不到周×等人的印证。田静本人在到案时也明确称不清楚柯××为何左转弯。目前没有证据表明柯××驾车左转弯是欲驾车撞击田静。故田静及其辩护人诉辩称柯××驾车欲撞击田静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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