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进华犯诈骗罪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0)闽刑终字第313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进华,男,1960年1月5日出生。
辩护人张宝恒、王君,山西均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进华犯诈骗罪一案,于2010年5月27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段进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审阅上诉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4月底5月初,被告人段进华与被害人郑xx、林xx、郑xx多次商议在山西省合股经营煤矿,并筹建福建榕榆投资公司,段进华负责在山西省的业务。后段进华通过白xx等人介绍认识了刘xx,与刘xx签订了一份投资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喂马乡南安驿村煤矿的协议,双方约定由刘xx办理煤矿审批手续,段进华付给刘xx200万元作为订金。尔后,段进华伪造了一份协议,将原协议付给刘xx200万元订金虚拟为一份假合同订金为800万元,并将伪造刘xx签名的假合同交给郑xx等人。郑xx等人接到该合同后,陆续从长乐市和福州市通过银行共汇款600万元给段进华。后段进华以工程准备开工为由,又要求郑xx等人汇款,郑xx又汇了80万元给段进华。段进华收到汇款后,除汇给刘200万元作为定金及付给白xx等人的介绍费40万元外,余下的440万元款均被其占为己有。后该项目未审批成功,段进华又将刘xx退还的90万元占为己有,用于赌博还债以及汇款给李xx、黄xx、李xx等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郑xx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8年初,他和林xx、郑xx、段进华商议在山西投资煤矿,成立福建榕榆投资公司,并签订股东合约。同年5月4日段进华拿了一份开发山西省和顺县喂马乡项目的协议给他们,规定订金800万元,他们三人各出200万给段,其让儿子郑xx汇到段的帐上。另200万元由段进华出资。同年6月1日,段说再投100万元,他们又汇了80万元,20万元由段出资。2008年11月其等人还不知被骗,有催段还钱,但段称没钱。2008年11月18日,由汪xx担任见证人,其三人与段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2009年1月5日他们通过白xx和刘xx联系发现被骗。其还陈述长乐峰华化纤厂只在2000年到2001年向段进华买过7台牵伸机,270多万,已结清。并通过一组照片辨认出段进华。
2、被害人郑xx、林xx陈述其与郑xx三人于2008年5月初投资山西煤矿,被段进华骗走680万元的事实与郑xx陈述相同。其二人通过一组照片辨认出段进华。
3、证人郑xx(郑xx之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福建榕榆投资公司法人代表,郑xx等人被段进华骗走680万元,其于2008年5月4日和5月9日分别汇了400万元与250万元到段的帐上。并通过一组照片辨认出段进华。
4、证人白xx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8年初段进华与林xx等人合作煤矿。段进华通过女婿找到张xx找到他,5月5日通过他与刘xx签订了“和顺县喂马乡南安驿村地质灾害改造项目”协议,段进华后将200万元交给刘xx。2009年1月初林xx通过他与刘xx联系,发现手上的协议系段进华伪造;另还证实段进华与刘xx签订合作协议,由他、张xx、王xx做中间人,段分别给了他们2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介绍费。同年11月审批手续最后还没办下来,段进华向刘xx要回130万元。并通过一组照片辨认出段进华和王x。
5、证人刘xx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8年5月初经白xx介绍认识段进华,5月5日双方签订合作开发“和县喂马乡南安驿村地质灾害改造项目”协议,规定段进华需付200万元订金。其收到200万后段一直催他办手续,同年10月初段告诉他说福建的合作伙伴说不搞这个项目要退钱,他共还给段90万。2009年1月5日林xx和他了解情况,才知道段伪造第二份协议。并证实该工程项目手续还未办好,尚未开工。其辨认假协议上的签名不是他签的。并通过一组照片辨认出段进华。
6、证人汪xx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2008年5月初听说林xx等人和段进华合作在山西搞煤矿,林xx等人有汇款给段。同年11月2日,郑xx等人找到他让他帮助找段商量还款事宜。他找到段后,段告诉他有收了钱,但实际只花销4、5百万元,其余放在女婿处放高利贷,会还款。同年11月18日他和段进华、林xx等人在山西太原签订了还款协议,规定段进华于2008年12月20日、2009年1月20日、4月20日还款。但到2008年12月20日段进华未还款,且手机关机,无法联系。并通过一组照片辨认出段进华。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