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竞鸿犯流氓罪(3)
13、证人陈XX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下午,他和刘存毅、吴XX
在泡茶时,“卷毛”和“阿三”过来说,陈炳结要打架,叫大家一起去,他三人即于15时许到陈炳结家中。19时许他等十余人在第一码头等候,21时许陈炳结侄儿发现对方,吴XX
、茂林持凶器首先追上去,吴XX 在佳佳旅社朝一个胖子乱砍二刀,该胖子倒地后又爬起来跑开,吴XX
等人在后面追赶,之后又被对方持长刀倒追回来。事后他们发现本方人员杨桂林、张振宁及戴眼镜的胖子受伤,吴XX 死亡。
14、同案人洪XX证言,证实1992年6月12日苏竞鸿因争海鲜生意与陈成辉发生纠纷。14日晚,苏竞鸿纠集林艺萍、洪淇、洪艺辉、甘建福到第一码头欲殴打陈成辉被他逃脱。15日晚,苏竞鸿又纠集上述人员及苏竞鸿在厦港的三个朋友到他楼下喝酒,期间要他一起去教训对方,之后苏竞鸿将五把西瓜刀分给他和林艺萍、甘建福等人,分给洪淇、洪艺辉各一根水管,分二路往第一码头走去。其他人在途中与对方十余人发生打斗,甘建福被人持铁铲打中背部,林艺萍的手被砍伤,他也被刀划中额部,就朝对方下身划了一刀。离开时他发现第一码头附近路边躺着一个人。事后苏竞鸿说在大腿、手臂、肩膀处砍了对方三刀,厦港的朋友也砍了对方几刀;林艺萍说在对方手臂和下身砍了二刀。
15、证人王XX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日19时许,苏竞鸿、“洪淇”、“艺辉”、“艺萍”、甘建福、“雅明”及苏竞鸿的二位朋友在她楼下泡茶,甘建福说,“昨天苏竞鸿与人吵架,今天要与对方打,我们去助威。”苏竞鸿说“如果出事一切由他承担。”21时许苏竞鸿说“走”,他们就各持一把刀离开。她听苏竞鸿的妹妹说,起因是14日晚苏竞鸿在第一码头收购活鱼时与对方争抢,对方将鱼扔到海里还叫人打苏竞鸿,苏竞鸿很生气就约对方15日在第一码头对打。还听阿月说“艺萍”自称朝对方脖子砍了一刀,不知道会不会死。
16、证人陈XX证言,证实林艺萍在打架后称他“朝那伤者脖子处砍一刀后对方就倒下了,不清楚对方会不会死。”据说双方是因为收购海鲜之事打架。
17、证人甘XX证言,证实案发前日晚,其三子甘建福与陈成辉在收购海鲜时发生纠纷,次日晚甘建福与合伙人同陈成辉叫来的一伙人打架,对方有一人被打死。
18、证人甘XX证言,证实案发当晚,他和苏竞鸿到洪雅明家楼下与洪雅明、林艺萍等人一起喝酒,期间苏竞鸿说在第一码头买鱼时被陈成辉欺负,今天要与对方打架。之后洪雅明从家中拿出刀和水管,他和洪雅明、林艺萍、苏竞鸿持刀,其他人也持工具分二路前往第一码头。途中他和林艺萍、洪雅明与对方打斗,对方持铁铲朝他打来被林艺萍挡住,林艺萍持刀砍伤对方的手臂和腿部,他也砍对方手部一刀。事后苏竞鸿称砍一人致倒地,洪雅明称见该人要爬起来就朝其颈部砍了一刀,那人倒在地上不清楚是否会死。苏竞鸿称起因是在渔船收购海鲜时与陈成辉发生矛盾被打,他气愤不过约了几个朋友当晚找陈成辉算账未果。
19、证人徐XX证言,证实案发当晚,有二十余人在第一码头持刀打架,持长砍刀的人在前面跑,持短刀的在后面追,跑在最后面的一男子被对方一刀砍中脖子后倒地。
20、证人吴XX证言,证实经辨认,死者确系其子吴XX 。
21、搜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洪雅明住处搜出2把特制不锈钢刀,并予以扣押。
22、情况说明,证实在洪雅明处缴获的4把刀具已上缴处理。
23、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及证明,证实苏竞鸿、洪雅明、陈成辉、吴XX 的身份情况。
24、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实被害人吴XX全身有五处创口,系被具有一定重量的单刃锐器所致。死因系右颈部被锐器砍创颈总动静脉而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5、协查通报,证实公安机关对上诉人苏竞鸿及同案人陈成辉、洪雅明、林艺萍、洪毅飞、洪旗进行协查的情况。
26、(1997)开刑初字第2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陈成辉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陈炳结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洪雅明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7、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抓获经过、采取强制措施手续,证实本案立、破案及抓获上诉人苏竞鸿的经过,以及对上诉人苏竞鸿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28、上诉人苏竞鸿供述,供称案发前日22时许,他到第一码头收购海鲜时被陈成辉父子阻扰,所购买的海鲜也被扔到海里,还被陈成辉的父亲用铁棍殴打。次日,他在洪雅明住处将此事告诉洪雅明、洪淇、甘建福、洪艺辉和林艺品等朋友,并说对方当晚还要到第一码头找他算账。洪雅明的朋友听后说要与对方会一下,之后大家从洪雅明住处带上几把刀和镀锌管分二路去第一码头寻找对方。他和洪雅明、林艺萍、“肥仔”等人持刀,其他人持水管。他和洪淇、洪艺辉等人快到第一码头时,见另一路的洪雅明和“肥仔”等人被对方持刀、铁铲、水管等工具追赶,即冲上去与对方打斗,他冲上去时对方已经被打跑。事后洪雅明称看见对方一个人被砍后倒地。他叫同伙将刀扔掉,并叫大家各自先找地方避风头,后独自跑去广东躲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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