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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涛、叶斌犯贩卖毒品罪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0)闽刑终字第360号
原公诉机关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涛,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斌,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涛、叶斌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2010)厦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金涛、叶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阅被告人上诉状,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2009年4月21日,被告人金涛在云南省勐海县购买246粒毒品“麻古”,邮寄回厦门并出售给他人。同年5月中下旬,金涛再次联系邮购毒品“麻古”,被告人叶斌明知金涛欲购毒用于贩卖,仍为金涛提供部分资金并帮助汇款。同年5月27日11时许,金涛、叶斌收取装有毒品“麻古”的邮件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查获“麻古”6包共计1157粒。经鉴定,查获的毒品“麻古”净重106.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证人王××的证言、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及毒品照片、毒品检验报告、邮件详情单、通话清单、银行账户记录单、侦控资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金涛、叶斌对犯罪事实亦供述在案。
原判认为,被告人金涛、叶斌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购买106.9克毒品“麻古”的部分系共同犯罪。依法判决:一、被告人金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叶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纸箱一个,予以没收。
上诉人金涛的上诉理由:1、一审认定2009年4月其在云南购买246粒“麻古”并出售给他人的证据不足,仅凭王××的一面之词不足以认定。2、被查获的106.9克“麻古”中其仅出资购买20克,且目的是用于吸食,并非贩卖。3、查获的“麻古”含量偏低。4、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购买“麻古”用于贩卖,即使用于贩卖,其只实施了购买行为,只能认定贩卖未遂。5、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叶斌的上诉理由:1、其未参与联系卖主、商讨价格、数量等购毒行为,其受金涛指使汇款给卖主,并不清楚他们之间的买卖关系,也不明知其签收的邮件内有毒品。2、借款4000元给金涛不清楚借款的用途。3、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09年4月21日,上诉人金涛在云南省勐海县以每粒14元的价格向一名绰号“冒烟”(另案处理)的男子购买246粒毒品“麻古”,而后将“麻古”夹藏在茶叶盒中,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回厦门并出售给他人。
二、2009年5月中下旬,上诉人金涛再次与绰号为“冒烟”的男子联系邮购毒品“麻古”,通过电话短信及网络与“冒烟”商定毒品价格、数量、邮寄地址等内容,上诉人叶斌明知金涛欲购买毒品用于贩卖,仍提供部分资金给金涛,并帮助金涛多次汇款给“冒烟”。同年5月27日11时许,金涛、叶斌在厦门市嘉禾路353号楼下收取装有毒品“麻古”的邮政特快专递邮件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该邮件内查获夹藏的“麻古”6包共计1157粒。经鉴定,查获的毒品“麻古”净重106.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叶斌通过其认识金涛。以前其都是向金涛拿“麻古”。2009年4月底或5月初,其欲向金涛购买“麻古”,金涛说在云南,要买“麻古”先汇5000元给他,每粒30元。其汇款5000元给金涛,金涛回厦后在双涵路口“天天隆”旅馆门口给其160余粒“麻古”。
金涛曾叫其帮忙代收包裹,但其未答应。约20天前,其和金涛吵了一架,之后没向他拿毒品。半个月前,叶斌打电话给其,说他有“麻古”,要的话可以直接找他,其找叶斌买过两次“麻古”。其打电话给叶斌说要买“麻古”,叶斌就送到其住处,每次都是10粒,第一次每粒70元,第二次每粒80元。叶斌的“麻古”应该是从金涛那里拿的。其经一组照片辨认确认金涛、叶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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