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国、王进伟、刘训平、蒋云云、蒋进、蒋加福、王真华、谢广瑞、唐军发、王明明、蒋洪涛、卿志兵、蒋昆犯抢劫罪、原审被告人孙改霞犯包庇罪、原审被告人李海鹰、林俊英、王志红、王晓、吴志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闽刑终字第521号
原公诉机关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进,冒名蒋昆明,男,27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训平,男,21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广瑞,男,28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海鹰,女,23岁。
辩护人林远强,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蒋国,男,24岁。
原审被告人王进伟,男,24岁。
原审被告人蒋云云,男,24岁。
原审被告人蒋加福,又名蒋嘉福,冒名蒋加远,男,29岁。
原审被告人王真华,化名王耀生,男,27岁。
原审被告人唐军发,男,29岁。
原审被告人王明明,男,21岁。
原审被告人蒋洪涛,男,28岁。
原审被告人卿志兵,男,22岁。
原审被告人蒋昆,男,24岁。
原审被告人孙改霞,女,32岁。
原审被告人林俊英,男,28岁。
原审被告人王志红,男,35岁。
原审被告人王晓,男,27岁。
原审被告人吴志光,男,40岁。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国、王进伟、刘训平、蒋云云、蒋进、蒋加福、王真华、谢广瑞、唐军发、王明明、蒋洪涛、卿志兵、蒋昆犯抢劫罪、原审被告人孙改霞犯包庇罪、原审被告人李海鹰、林俊英、王志红、王晓、吴志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兰X、王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2009)厦刑初字第1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附带民事判决部分没有提出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蒋进、刘训平、谢广瑞、李海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2008年8月至2009年3月间,被告人蒋国、王进伟、刘训平、蒋云云、蒋进、蒋加福、王真华、谢广瑞、唐军发、王明明、蒋洪涛、卿志兵、蒋昆与范斌华、王平发等人(均在逃)经预谋后,单独或互相结伙,徒步或驾驶汽车、摩托车窜至厦门市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等处,多次抢劫或抢夺被害人的黄金首饰、手机等财物,并将抢得的黄金首饰交由被告人林俊英加工或直接卖给被告人李海鹰、王志红、王晓、吴志光等人。具体事实如下:
一、抢劫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部分
1、2009年1月23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王进伟随身携带刀具,与被告人蒋国窜至厦门市湖里区高林田头转盘路边,由王进伟动手抢得被害人王X鹤脖子上戴着的一条黄金项链,后销赃得款8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X鹤陈述证明,2009年1月23日11时50分许,其在厦门市湖里区高林田头转盘路边被一男子抢走戴在脖子上的一条黄金项链。
(2)被告人蒋国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09年1月下旬的一天,其与王进伟至厦门市湖里区高林田头转盘路边,由王进伟动手抢走一女子戴在脖子上的一条黄金项链。后其将项链销赃得款800元。王进伟作案时随身携带了刀具。
(3)被告人王进伟供称,其和蒋国出去作案时,蒋国都会让其携带刀具。
2、2009年2月5日12时25分许,被告人蒋进随身携带刀具,与被告人蒋国窜至厦门市思明区洪文石村“国光钢材仓库”前的路边,由蒋进动手抢得被害人余XX手腕上戴着的一条黄金手链,后卖给被告人王志红经营的“金都首饰店”,得赃款18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余X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09年2月5日12时25分许,其骑车行至厦门市思明区洪文石村“国光钢材仓库”前的路边时,一男子将其手腕上戴着的一条黄金手链抢走。经辨认,抢走其手链的男子为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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