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国、王进伟、刘训平、蒋云云、蒋进、蒋加福、王真华、谢广瑞、唐军发、王明明、蒋洪涛、卿志兵、蒋昆犯抢劫罪、原审被告人孙改霞犯包庇罪、原审被告人李海鹰、林俊英、王志红、王晓、吴志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
(2)被告人蒋国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09年2月初的一天下午,其与蒋进至厦门市思明区洪文石村“国光钢材仓库”前的路边,蒋进动手将一女子手腕上戴着的一条黄金手链抢走。后其将抢得的项链卖给“金都首饰店”得款1800元。蒋进出门作案时每次都带着刀。
(3)被告人刘训平、蒋加福供称,蒋进出门作案时每次都会携带刀具。
(4)被告人王志红对收购本起赃物的事实供认不讳。
3、2009年2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蒋进随身携带刀具,与被告人蒋国、王进伟、谢广瑞、王真华窜至厦门市湖里区安兜天桥东侧桥头,由王真华动手抢得被害人黄XX脖子上戴着的一条黄金项链(价值1593元),后将该项链拿到被告人林俊英经营的“嘉晓金银加工店”加工成一枚金戒指,再卖给被告人王晓经营的“晓得利珠宝店”,得赃款17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黄XX的陈述、辨认笔录及黄金首饰信誉卡证明,2009年2月10日12时许,其路过厦门市湖里区安兜天桥东侧桥头时,一男子将其脖子上戴着的一条黄金项链抢走。该项链系足金,重6.422克。经辨认,抢走其项链的男子为王真华。
(2)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黄金项链的价值。
(3)被告人蒋国、王进伟、谢广瑞、王真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09年2月的一天,蒋国、蒋进、王进伟、谢广瑞、王真华至厦门市湖里区安兜天桥桥下,由王真华动手将一女子脖子上戴着的一条黄金项链抢走,后由蒋国负责销赃。
被告人蒋国、王真华另供称,蒋国将项链拿到 “嘉晓金银加工店”加工成一枚金戒指后,卖给“晓得利珠宝店”得款1700元。
(4)被告人林俊英对将本起赃物加工成戒指的事实供认不讳。
(5)被告人王晓对收购本起赃物的事实供认不讳。
4、2009年2月13日15时45分许,被告人蒋进随身携带刀具,与被告人蒋国窜至厦门市思明区白鹤客车公司对面,由蒋进动手抢得被害人林XX脖子上戴着的一条黄金项链(价值1183元),后销赃得款1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林X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09年2月13日15时45分许,其路过厦门市思明区白鹤客车公司对面时,一男子将其脖子上戴着的一条黄金项链抢走。经辨认,抢走其项链的男子为蒋进。
(2)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黄金项链的价值。
(3)被告人蒋国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09年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其和蒋进至厦门市思明区白鹤客车公司对面,由蒋进动手将一女子脖子上戴着的一条黄金项链抢走,后销赃得款1000元。
5、2009年2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蒋加福、蒋云云、王真华窜至厦门市湖里区枋湖村梧桐社421号边,由蒋加福从后面抱住途经该处的被害人陈X,蒋云云上前抓住陈X戴手链的手,王真华动手抢得陈X手腕上戴着的一条黄金手链(价值2594元),后卖给被告人李海鹰经营的“博雅首饰店”,得赃款18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09年2月13日16时许,其途经厦门市湖里区枋湖村梧桐社421号边时,从其身后冲出三男子,其中一男子从后面抱住其,另一男子上前抓住其手,第三名男子动手将其戴在手腕上的一条黄金手链抢走。经辨认,动手抢其项链的男子为王真华。
(2)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黄金项链的价值。
(3)被告人蒋加福、蒋云云、王真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09年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蒋加福、蒋云云、王真华至厦门市湖里区枋湖村梧桐社421号边,见一女子手腕上戴着一条黄金手链,由蒋加福从后面抱住该女子,蒋云云上前抓住女子戴手链的手,王真华动手将该黄金手链抢走。后由蒋云云负责销赃,各分得600元。
被告人蒋云云另供称,其将手链卖给 “博雅首饰店”得款1800元。
6、2009年2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王进伟携带刀具,与被告人蒋国窜至厦门市思明区加州城市广场前的人行道,由王进伟动手抢得被害人刘XX手中的一部诺基亚N72型手机(价值1269元)。该手机在被告人蒋国到案后被缴获并发还被害人刘XX。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XX的陈述证明,2009年2月13日22时许,其途经厦门市思明区加州城市广场前的人行道时,一男子将其手中的一部诺基亚N72型手机抢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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