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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云勇、罗权位犯贩卖毒品罪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闽刑终字第324号
原公诉机关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云勇,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2002年4月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9年3月刑满释放。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权位,男,1990年4月3日出生。
辩护人檀岩松,福建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云勇、罗权位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0年6月11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二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阅上诉人的上诉状,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1、2009年6月1日下午,被告人赵云勇接到陈**要购买毒品的电话后,叫被告人罗权位一起送毒品到仓山区盖山镇后坂村宏洋宾馆,并指使罗权位送50克海洛因到203客房,以每克180元的价格与陈**进行交易,被告人罗权位完成交易后,将所得赃款9000元交给了赵云勇。
2、2009年6月1日傍晚,被告人赵云勇再次接到陈**要购买毒品的电话,指使被告人罗权位送海洛因到仓山区三叉街鸿祥快捷酒店,欲以每克2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当两人准备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被告人罗权位身上查获海洛因19.95克。
当晚,在被告人罗权位的协助下,公安人员在被告人赵云勇的租住处福州市台江区西洋路西洋新村小区内抓获被告人赵云勇。随后,公安人员在其租住处台江区西洋路西洋新村50座507室查获海洛因27.03克、“冰毒”(含甲其苯丙胺成分)和疑似麻古的毒品(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和咖啡因成分)共2.76克以及用于黧毒品海洛因的底粉。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陈**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4月份,他有向一个叫“老赵”的买毒品吸食。他配合公安机关联系赵云勇购买毒品,约定在宏洋宾馆203房交易50克海洛因,价格每克180元。赵云勇没有出现,而是罗权位到场交易50克海洛因。接着,他又约赵云勇到鸿祥宾馆606房交易,后来,罗权位一个人带20克海洛因来交易,被当场抓获。经一组混杂照片辨认,确认了被告人赵云勇、罗权位。
2、搜查、现场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2009年6月1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仓山区连江南路鸿祥快捷酒店六楼抓获罗权位时,当场提取到两包黄色成块状粉末。当日21时公安机关在赵云勇的租住处台江区西洋路西洋新村50座507室房间内,提取到三包30克左右黄色成块状疑似海洛因;一袋200克左右的疑似毒品粉末;三包白色晶状疑似冰毒固体;8小袋彩色疑似毒品颗粒;一袋黑色疑似毒品颗粒。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赵云勇、罗权位指认了毒品交易的现场。
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罗权位身上、赵云勇租住处当场提取的毒品等物。
5、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2009年6月1日,从宏洋宾馆第一次毒品交易查获疑似海洛因50克(编号1#);从鸿祥快捷酒店第二次毒品交易时罗权位身上查获疑似海洛因20克(编号2#、3#);从被告人赵云勇租住处西洋新村50座507室内查获疑似海洛因3小袋重约30克(编号4#-6#),一小袋疑似海洛因重约199克(编号7#),另一小袋疑似海洛因重约0.23克(编号11#);疑似麻古2克(编号8#-10#);疑似冰毒(编号12#)。经送检,1#检出海洛因成份,含量为9.0%(以盐酸海洛因计),2#-6#均检出海洛因成份,7#未检出毒品及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8#、9#、10#、11#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12#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6、毒品实物上缴收据,证实公安机关于2009年6月1日查获该案毒品海洛因的重量为1#50.2克,2-3#19.83克,4-6#26.53克,甲基苯丙胺(8-12#)1.9克;淡黄色粉末198.51克等均已上缴。
7、手机通话清单,证实2009年5月28日至6月1日,被告人赵云勇、罗权位的通话情况。
8、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赵云勇于2002年4月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的前科情况。
9、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两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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