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才兴、王群金犯故意伤害罪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0)闽刑终字第494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才兴,又名王财兴,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于四川省中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09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任林鹏,福建众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群金,男,1948年2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中江县,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09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才兴、王群金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福、罗××、邓××、李×波、李×军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附带民事判决部分没有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王才兴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12月14日下午,被告人王群金与被害人李××在晋安区岳峰镇东岳小区工地因材料堆放场地发生争执。次日上午8时许,王群金以腰部被打伤为名找李××索要医药费,遭拒后王群金持钢筋打了李××脸部一下,继而双方发生扭打。被告人王才兴见状冲上前朝李××腹部踢了一脚,李××欲从钢筋堆中取钢筋还击,但无法抽出,王才兴从另一处的钢筋堆里抽起一根钢筋朝李××头部击打一下,致李××倒地。当日,二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被害人李××系农村居民,被扶养人李×福、罗××,案发时分别是74岁和72岁。
认定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鉴定书、生物物证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投案经过、医院病历、户籍证明及被告人王才兴、王群金供述等证据证实。
据上事实和证据,原判认为,被告人王才兴、王群金的行为均己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才兴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群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可以从犯论处,予以减轻处罚。因被告人王才兴、王群金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福、罗××、邓××、李×波、李×军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二被告人分别承担80%和20%的赔偿责任。据此,依法判决:一、被告人王才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被告人王群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被告人王才兴、王群金应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福、罗××、邓××、李×波、李×军223156元人民币,其中由被告人王才兴赔偿178525元人民币,由被告人王群金赔偿44631元人民币,并对总额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王才兴上诉理由:
1、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①证人证言内容虚假,个别证人证言在细节上有不一致的地方,王群金的供述不排除是公安事先制作让王群金签字的可能性。②没有证据证明提取在案的钢筋系本案作案工具。③不能排除120急救车延迟抢救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2、是被害人先抽钢筋要打上诉人,存在过错。3、其是基于对亲人的保护才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且只打一下,不是有预谋的共同犯罪。4、初犯,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减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上述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4日下午,上诉人王群金与被害人李××在晋安区岳峰镇东岳小区工地,因施工场地材料堆放问题发生争执,王群金拿起一根木棍欲打李××,被李××夺下木棍并推倒在地。次日上午8时许,王群金到工地找到李××,以前日腰部被打扭伤为名向李××索要医药费,遭拒后双方再次发生争执。王群金先持钢筋打了李××脸部一下,李××将王群金压倒在地。上诉人王才兴见其父王群金与李××扭打在一起,即冲上前朝李××腹部踢了一脚。李××欲从钢筋堆中取钢筋还击,但钢筋被压住无法抽出。王才兴见状,即从另一处的钢筋堆里抽起一根钢筋,朝李××头部击打一下,随后逃离现场。当日,王才兴、王群金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系头部遭钝器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陈××证言,证实2009年12月14日下午3时许,因工地上钢筋组的钢筋堆放时压到了木工组的木料,致使木工组无法取用木料加工。木工组的那对父子中的父亲就与钢筋组的李××吵起来,吵得急了,那木工顺手拿了一根木头要打李××,被李××抢下扔了。次日上午8时30分许,其正和李××一起加工钢筋,那木工过来找李××,说昨天腰被李××打伤了,李××说没打,那木工听了就顺手从旁边的钢筋堆里捡起一条钢筋,打在李××背上,李××被打后扑上去和那木工抱在一起抢钢筋。其他工人见状赶紧把二人劝开。这时,那木工的儿子从工地上的塔吊方向跑了过来,往李××的腿部踢了一脚,还骂了句“敢打我老子”后转身走了。李××被踢后冲上去拉那木工,说“真的要打架啊?”那木工也又冲上去,和李××抱在一起打起来,但马上被李××压在地上。这时那木工的儿子刚好走到一堆钢筋旁边,见状就顺手捡了一根钢筋冲过来,李××刚直起腰,那木工的儿子就抡起手上的钢筋往李××的头部砸去,李××当场倒地不省人事。后经其辨认,确认木工即王群金,木工的儿子即王才兴,钢筋工即被害人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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