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启琨、付立刚、龙元东、王吉犯抢劫罪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0)闽刑终字第575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启琨,绰号“小坤”,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镇雄县下街二村民小组12号,暂住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围里社351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付立刚,绰号“小刚”,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镇雄县尖山三村民小组24号,暂住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围里社351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龙元东,绰号“小东东”,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彝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镇雄县袁家湾村民小组44号。2009年11月20日因本案被羁押,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吉,绰号“加林”,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彝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镇雄县关地村民小组。2010年1月16日因本案被羁押,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启琨、付立刚、龙元东、王吉犯抢劫罪一案,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0)厦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邓启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邓启琨、付立刚、龙元东、王吉伙同“王德福”、“高龙”、“刘波”、“李平”、“王勇”、“三妹”、“阿剑”、“小三”等人(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后,携带刀具、绳子等作案工具,分别结伙窜至厦门市湖里区、同安区、集美区抢劫摩托车载客工的摩托车、手机等财物。其中,被告人邓启琨参与抢劫10起,抢得财物价值人民币35157元;被告人付立刚参与抢劫5起,抢得财物价值人民币14332元;被告人龙元东、王吉均参与抢劫1起,抢得财物价值人民币3564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6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邓启琨伙同“王德福”,在厦门市湖里区安兜建发物流路段雇请被害人裘驾驶的摩托车。当车辆行驶至湖里区围里社路段时,被告人邓启琨、“王德福”即伙同事先埋伏在该路段的同伙持刀对裘进行威胁,后劫走裘驾驶的一部闽D7B159大阳牌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15元)及一部联想牌手机。销赃后,被告人邓启琨分得赃款人民币400余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裘的陈述证明,2009年6月29日22时许,其在湖里区安兜建发物流路段驾驶闽D7B159大阳牌两轮摩托车载二名男子准备到围里社。当行驶到围里阳光公寓旁的一条土路上时,路边过来二名男子,其中一男子持刀对其进行威胁,并动手殴打其,后抢走其摩托车和一部联想手机。
(2)厦门市同安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摩托车的价值。
(3)被告人邓启琨对参与该起抢劫的事实供认不讳。
2、2009年7月4日13时许,被告人邓启琨事先埋伏在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官浔村高架桥路段,当同伙在同安区后垵高速公路路口雇请被害人林驾驶的摩托车行驶至该埋伏地点时,一起持刀对林进行威胁,后劫走林的一部闽D3W161豪爵牌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323元)。销赃后,被告人邓启琨分得赃款人民币400余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林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09年7月4日13时许,其驾驶闽D3W161豪爵牌两轮摩托车在同安区后垵高架路口载二名男子准备到官浔和潘涂交界的天桥处。当行驶到该交界处靠近官浔的桥底下时,一名男子告诉车上的二名男子说其打了他。车上的两名男子即下车,其中一名男子拔下其摩托车钥匙,另一男子从身上拿出一把刀准备砍其。其见状弃车逃跑。该三男子遂驾驶其摩托车逃走。后其打电话告知林族,林天族即报警。经辨认,邓启琨即为在桥下埋伏的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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