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启琨、付立刚、龙元东、王吉犯抢劫罪(2)
(2)证人林族的证言证明,2009年7月4日13时许,林打电话告称他的一部闽D3W161豪爵牌两轮摩托车被抢。
(3)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
(4)厦门市同安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摩托车的价值。
(5)被告人邓启琨对参与该起抢劫的事实供认不讳。
3、2009年7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邓启琨事先在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官浔村高架桥路段埋伏,当同伙在厦门市同安区西柯路口雇请被害人詹驾驶的摩托车行驶至该路段时,一起持刀对詹进行威胁,后劫走詹的一部闽D4M995豪剑牌两轮摩托车
(价值人民币4166元)。销赃后,被告人邓启琨分得赃款人民币400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詹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09年7月26日20时许,其驾驶闽D4M995豪剑牌两轮摩托车在同安区西柯镇的西柯路口载二名男子准备到潘涂村。当行驶到潘涂村附近的一座高架桥时,车上的一名男子拔下其摩托车钥匙,并让其别动。当时其发现对方又多了一名男子。三男子各持一把刀威胁其,并用皮带将其脚绑住后,驾驶其摩托车逃走。经辨认,邓启琨即为在高架桥埋伏的男子。
(2)厦门市同安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摩托车的价值。
(3)被告人邓启琨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09年8月前的一天,其与“高龙”在同安区西柯镇官浔村高架桥附近埋伏,由“李平”去雇请摩托车。当摩托车到达埋伏地点后,其三人将载客工绑起来,并抢走载客工驾驶的黑色仿太子摩托车。“李平”负责销赃后,其分得人民币400元。
4、2009年8月6日22时许,“李平”在厦门市同安区西柯轻工食品园路口雇请被害人曾驾驶的摩托车。当车辆行驶至同安区西柯镇官浔村高架桥路段时,“李平”即伙同事先埋伏在该路段的被告人邓启琨和“王德福”持刀对曾进行威胁并刺伤曾金贵的臀部,还将曾的双手双脚捆绑后,劫走曾的一部闽D2H230广本牌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57元)及一部天禧牌手机。销赃后,被告人邓启琨分得赃款人民币300余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曾的陈述证明,2009年8月6日22时许,其驾驶闽D2H230广本牌两轮摩托车在同安区西柯工业园附近载一男子准备到前方加油站。当行驶至加油站附近的高架桥下时,该男子从身后用胳膊勒住其脖子,并将其拽倒在地。二男子此时从旁边的隐蔽处窜出,各持一把刀顶着其胸口威胁其。其反抗时,其中一男子用刀朝其左侧臂部捅了一刀。后搭车的男子取出了两条尼龙绳将其手脚反绑住。三男子抢走其身上的一部天禧牌手机等物后,驾驶其摩托车逃跑。
(2)提取笔录、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及被害人曾的左手腕处分别提取到一条红色尼龙绳。
(3)厦门市同安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摩托车的价值。
(4)被告人邓启琨对参与该起抢劫的事实供认不讳。
5、2009年8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邓启琨伙同“刘波”,在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西柯村顶柯路口雇请被害人彭驾驶的摩托车。当车辆行驶至同安区西柯镇吕厝村西州路路段时,被告人邓启琨和“刘波”即伙同事先埋伏在该路段的被告人付立刚及“阿剑”持刀对彭进行威胁,并将彭的双手双脚捆绑后,劫走彭的一部闽DV7738劲隆牌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732元)及一部高新牌手机。销赃后,每人各分得人民币200余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彭的陈述证明,2009年8月22日21时许,其驾驶闽DV7738劲隆牌两轮摩托车在同安区西柯镇西柯村顶柯路口载二名男子准备到吕厝村。当行驶到吕厝村旁的西州路路段时,二男子从旁边窜出来,各持一把刀架在其脖子上对其进行威胁后,抢走其身上的一部高新牌手机等财物。之后,二名雇车男子拿出两条红色绳子将其双手双脚捆绑起来。后四人驾驶其摩托车逃走。
(2)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向被害人彭提取到一条红色尼龙绳。
(3)厦门市同安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摩托车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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