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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琦、王斌、王小玲、周宇巍犯走私毒品罪(2)
国际特快物品邮寄包裹的女子。
5、证人游xx的证言,证明2009年2月18日、5月4日、9月3日,王琦利用其身份证分别从农业银行福州上海新村支行、平潭潭城分理处领取澳大利亚汇款,并在柜台直接兑换成人民币,钱都被王琦拿走了。
6、福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进出境快件查验记录单、案件移送联系单、国际特快专递邮件收件人存单
、包裹、枕头及毒品实物照片,证明2009年8月3日,福州海关在对编号为“EB079949046CN”的从福建寄往澳大利亚的国际特快专递快件进行X光检查时,发现该快件所投寄的枕头内有由复写纸、锡箔纸及旧胶片包装的疑似冰毒物品,并将该物品移交福州海关缉私局处理。
7、搜查笔录、搜查物实物照片、蓝底纸条及国际特快专递邮件寄件人存单,证明公安机关于2009年9月7日,在明溪县雪峰镇王小玲的住宅搜出一个褐黄色的包,包内发现一张蓝底纸条和一张2009年3月11日投递的编号为“EB079949077CN”寄往澳大利亚的国际特快专递寄件人存单。纸条的内容为:电话0402487291”、
地址94 Walpole st MERRYLA NSW 2160、名字池xx Chi Sheng Wei
,与编号为“EB079949046CN” 国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上收件人情况完全一致,与编号为“EB079949077CN”
国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上收件人情况除电话号码不同外,其余均相同。
8、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客户借记卡帐户交易明细表,证明2009年8月1日,王斌将其银行卡中500元人民币通过农业银行ATM机转入卓xx的银行卡中。次日,该款通过ATM机被支取。
9、电话通话清单,证明王琦、王斌、王小玲、周宇巍之间于2009年7月至8月间的电话联络情况,王小玲通过“13646919423”的号码向邮局询问2009年8月2日投递的包裹情况。
10、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两份,证明王小玲邮寄往澳大利亚的包裹里藏匿的冰毒、王琦的诺基亚手机一部和黑色手机一部已被侦查机关扣押。
11、理化检验报告,证明福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在编号为“EB079949046CN”的国际特快专递包裹中发现的疑似毒品含甲基苯丙胺成份。
12、文件检验鉴定书,证明侦查机关从王小玲住处搜查出的蓝底纸条上的书写内容系王琦所写。
13、上交毒品实物明细表,证明福州海关缉私局从编号为“EB079949046CN”的国际特快专递包裹中查获的73.8克冰毒已全部上缴。
14、内地居民因私出境证件签发信息、出入境记录,证明王琦曾于2007年4月前往澳大利亚,并于2008年8月返回中国。
15、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王琦、王斌、王小玲、周宇巍的身份情况。
16、被告人王琦当庭供述,证明2009年7月31日下午,其纠集王斌、周宇巍到平潭其大姐王xx的租住处。其包装毒品,其他两人则帮助其叠衣服。包装好后,三人共同来到邮局,其交代周宇巍随便填写寄件人地址。后其因害怕东西被平潭邮局查获无法邮出,便将包装的毒品托运到三明,让其姐王小玲邮寄。其经常从农业银行处用王斌等人的身份证领取西联汇款。
17、被告人王斌的供述及指认照片,证明其与王琦是邻居和好友。王琦2008年下半年从澳大利亚回国后经常与其在一起,其知道王琦有往澳大利亚邮寄毒品。2009年7月31日下午,王琦让其帮忙一起邮寄毒品。其来到王xx的出租屋,王琦和周宇巍已在屋内,其便骂王琦又搞冰毒,周宇巍在旁边并无反应,他二人把要寄的东西和电子称放床上。当时冰毒放在透明的封口塑料袋内放在床上,三人均能看到。其与王琦用复写纸、锡箔纸和胶卷把冰毒包好,把枕芯拆开一个洞,将包好的冰毒塞到枕芯里,再用线把枕芯缝合起来。周宇巍在旁边整理要寄的衣服。其间,周宇巍还与王琦去了一趟流水镇。包装完后,三人一同到平潭城关邮政局。在邮政局门口,王琦让王斌与周宇巍去柜台邮寄,把一张写好收件人地址的蓝色纸条交给周宇巍填写详情单。其二人到柜台后,因邮局工作人员说枕头里有东西要打开检查,其便拿着包裹出了邮局。王琦见状说这里没法寄,只能再寄去三明给王小玲。次日晚,其按王琦指示将邮费500元人民币通过ATM机上转到卓xx的银行卡上。约一周后,王琦打电话让王小玲去邮局查询包裹是否寄到。澳大利亚那边的钱都是通过西联汇款给王琦的,王琦有用过游xx、其及他自己的身份证领取。其因与王琦是好友,才帮他做事。王斌指认“EB079949046CN”特快专递包裹即2009年7月31日与王琦一起包装冰毒的包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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