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鹏霖、郑世平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及被告人黄建平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闽刑终字第331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鹏霖,绰 号“伍佰”,化名宋远东,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
辩护人刘军锋、王荣文,福建厦门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世平,男,1983年7月6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建平,绰号“胡子”,男,1961年2月24日出生。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鹏霖、郑世平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及被告人黄建平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厦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杨鹏霖、郑世平、黄建平对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
,审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完毕。
原判认定:2008年8月始,被告人杨鹏霖与台湾籍男子“陈海富”、“阿安”等人共谋诈骗犯罪并进行分工配合,由“陈海富”、“阿安”等人在台湾实施诈骗行为,杨鹏霖负责在大陆银行柜员机提取诈骗所得的款项。为此,被告人杨鹏霖纠集被告人郑世平参与犯罪,租赁厦门市湖里区泰和大厦183号之一701室作为犯罪据点,购买了手机、笔记本电脑以及向被告人黄建平购买他人银行卡等物品作为与台湾诈骗团伙联络、转款、取款之用。自2008年11月始,杨鹏霖、郑世平开始在泰和大厦183号之一701室“上班”,即接收来自台湾的“陈海富”、“阿安”等人的诈骗信息,并将所购买的银行卡卡号通报给“陈海富”、“阿安”等人。由“陈海富”、“阿安”等人冒充大陆电信公司、银行、司法等部门工作人员的身份,拨打相关被害人的固定电话或手机,以被害人欠电话费、被害人的银行账户涉嫌诈骗、洗钱犯罪以及保护被害人的资金安全等为由,诱骗相关被害人将个人存款转存进所谓的“公证账户”进行托管,或诱骗被害人到银行柜员机进行虚假的“密码保护”操作而将个人银行存款转入诈骗分子提供的银行卡内。待“陈海富”、“阿安”等人诱骗相关被害人将钱款转存入上述银行卡后,杨鹏霖即亲自或安排郑世平及郑利花、郑利明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将被害人的钱款取走,并按约定比例提成后,将其余的大部分赃款转给境外诈骗团伙;期间,杨鹏霖向郑世平许诺按取款金额的3%比例给予提成。
自2008年10月至2009年1月间,被告人杨鹏霖伙同郑世平等人为境外诈骗团伙在境内进行诈骗提供银行卡卡号以及赃款取现、转账,共同参与骗取被害人吴xx、朱xx等72名被害人的钱款共计1943809.64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8年12月2日,被害人吴晓鹏被诱骗将其卡号为6227001935110162384建行卡内的42000元转入户名为陈亚虾的6227001935510269268建行卡内。而后,杨鹏霖等人将该款转帐至户名为李薇薇、马宇、庄跃雄等人的农行卡后予以取现。
认定的证据:
(1)被害人吴xx的报案陈述证实,2008年12月2日下午,接一伙自称是省公安厅、省法院工作人员来电,称其银行账户涉嫌洗钱,要冻结其账户;其说账户不能冻结,对方称为了洗清犯罪嫌疑,要其把钱转到指定“公证帐户”。经查询,发现对方使用的电话确实是省公安厅、省法院的总机,就相信了;并于当天下午到厦门市禾祥西路聚祥广场建设银行把龙卡(6227001935110162384)内的42000元转到对方提供的6227001935510269268账户。其后发现被骗。
(2)户名吴xx的6227001935110162384建行卡、陈亚虾的6227001935510269268建行卡、李薇薇、马宇、庄跃雄的农行借记卡资料查询、帐户明细查询证实,案发当天,从吴晓鹏银行卡转42000元到陈亚虾建行卡,之后从陈亚虾建行卡转41900元到李薇薇的农行借记卡,再从李薇薇的农行卡转20000元到马宇农行卡、转8000元到庄跃雄的农行卡,上述款项于当日取现。
2、2008年12月5日,被害人朱xx被诱骗通过工商银行厦门市滨北支行将89000元存入户名石庆伟的6222024100007675758工行卡内。而后,杨鹏霖、郑世平将该款转帐至户名杨贵芳的建行卡、陈春娟的工行卡后予以取现。
认定的证据:
(1)被害人朱xx的报案陈述证实,其于2008年12月5日上午接到一伙自称是省公安厅、法院工作人员的电话,称其牵扯到一起诈骗案,要求协助调查,并称在案件处理上可能会冻结其全部财产、存款三个月到一年,让其将存款转到一个公证账户,24小时内对其所有账户进行清查,如没有涉案,将停止冻结其财产和账户。其表示同意后,对方便报给其一个户名石庆伟的6222024100007675758账户,其分二次存入85000元、4000元。其后发现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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