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鹏霖、郑世平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及被告人黄建平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10)
认定的证据:
(1)被害人夏x的报案陈述证实,2009年1月6日10时许,其接到一伙自称是省公安厅、省法院的人员的电话,称其两个银行帐号涉嫌洗钱,以办案为由要冻结其钱款,并让其将其他银行卡的钱取出来,汇到一个叫龙成香的6222024100002037343卡内进行公证;其受诱骗将5000元存入龙成香的工行卡内。
(2)户名龙成香的6222024100002037343工行卡历史明细清单、交易明细查询证实,2009年1月6日存入龙成香工行卡5000元,并于当日取现。
38、2008年11月26日,被害人谢xx被诱骗将其卡号为4367423324070117561建行卡内的16578元转帐至户名为张淑娟的6227001935510263436建行卡内。而后,杨鹏霖等人通过张淑娟的建行卡予以取现。
认定的证据:
(1)被害人谢xx的报案陈述证实,2008年11月26日,其接到一伙自称电信局、公安局人员的电话,称其电话欠费,可能个人信息被人盗用,以帮其设置防火墙保护存款为由,诱骗其到建行柜员机按照对方提示进行操作,之后发现其4367423324070117561建行卡内的16578元转到户名张淑娟的6227001935510263436建行卡内。
(2)户名张淑娟的622701935510263436建行卡交易明细查询、谢肇伦提供的建行卡复印件及个人活期一本通帐户明细证实,从谢肇伦建行卡转入张淑娟的建行卡16578元,并于当日取现。
39、2008年12月19日,被害人徐x被诱骗将其卡号为6227001823210046923建行卡内的2800元转帐至户名为黄华彩的6227001935680686747建行卡内。而后,杨鹏霖等人通过黄华彩的建行卡予以取现。
认定的证据:
(1)被害人徐x的报案陈述证实,2008年12月19日10时许,其接到一个自称是省公安厅人员的电话,称有人利用其证件在外地银行开户,且涉及洗钱,为保护其资金安全要求其带着建行卡到柜员机上根据对方提示的操作,骗其将6227001823210046923建行卡内的2800元人民币转至对方提供的户名为黄华彩、卡号为6227001935680686747的建行卡内。
(2)徐x提供的建行转账凭条、户名黄华彩的6227001935680686747建行卡交易明细查询证实,从徐颖建行卡转入黄华彩的建行卡2800元并于同日取现。
40、2008年12月18日,被害人许xx被诱骗将其卡号为4340611820151160的建行卡内的8550元通过网络转帐至户名为林凤琴的6227001935130151953建行卡内。而后,杨鹏霖等人通过林凤琴的建行卡予以取现。
认定的证据:
(1)被害人许xx的报案陈述证实,2008年12月18日14时许,其接到一伙自称是省公安厅、省法院人员的电话,称其涉嫌洗钱犯罪,为了证明其是否参与洗钱,要其将个人账户上的钱转入法院指定的账户,其被骗通过网络将建行卡4340611820751160内的8550元转入对方提供的林凤琴的6227001935130151953账户。
(2)林凤琴的6227001935130151953的建行卡交易查询明细、许志红个人账户明细证实,从许志红建行帐户转入林凤琴的建行账户8550元,并于同日取现。
41、2008年12月19日,被害人薛xx被诱骗将其卡号为966666113563696218兴业银行卡内的10000元转帐至户名为聂志良的6227001935840200546建行卡内。而后,杨鹏霖等人将该款转帐至户名高朋崇的农行卡后予以取现。
认定的证据:
(1)被害人薛xx的报案陈述证实,2008年12月19日上午,其接到一个自称是福州法院人员的电话,称有人用其身份证在厦门开设账户,为了防止有人利用其账户洗钱,诱骗其将兴业银行卡966666113563696218内的1万元转到一个叫聂志良的6227001935840200546建行卡内。
(2)网上银行客户回单、户名聂志良的6227001935840200546建行卡、户名高鹏崇农行卡的交易明细查询证实,从薛丹林的兴业银行帐户转入聂志良建行卡10000元,并于同日通过高鹏崇农行卡取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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