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鹏霖、郑世平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及被告人黄建平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12)
认定的证据:
(1)被害人林xx的报案陈述证实,2008年12月17日10时许,其接到一个自称是省公安厅人员的电话,称其银行账户涉嫌洗钱,诱骗其到建行柜员机将7800元转入对方提供的6227001935520141846建行账户。
(2)4367421823610088275建行卡交易查询、户名雷春艳的6227001935520141846建行卡交易明细查询证实,从林金玲的建行卡内转7800元到雷春艳建行卡,并于同日取现。
47、2009年1月7日,被害人黄xx被诱骗将其卡号为4367423230490281947建行卡内的13500元转帐至户名为雷春艳的6227001935580172541建行卡内。而后,杨鹏霖等人将该款转帐至户名肖艺艳的农行卡后予以取现。
认定的证据:
(1)被害人黄xx的报案陈述证实,2009年1月7日13时许,其接到一伙自称是公安局、法院人员的电话,称其名字开户的银行账户涉嫌诈骗犯罪,诱骗其将4367423230490281947建行卡上的13500元转到对方提供的公证账户。
(2)黄xx提供的建行转帐凭条、建行卡复印件、户名雷春艳的6227001935580172541建行卡、肖艺艳农行卡的交易明细查询证实,从黄沛成帐户转入雷春艳13500元,而后通过肖艺艳农行卡取现。
48、2009年1月7日,被害人张xx被诱骗将其卡号为4367421935510081273建行卡内的50000元转帐至户名为龚雪的62270019355830172911建行卡内。而后,杨鹏霖等人将该款转帐至户名高朋崇的农行卡、陈丹的中国银行卡及杨贵芳的建行卡后,再予以取现。
认定的证据:
(1)被害人张xx的报案陈述证实,2009年1月7日中午,其接到一伙自称是省公安厅、省法院人员的电话,称其个人资料被冒用从事洗钱活动,让其将银行卡上的钱转到法院指定的公正帐户,待核实清楚后再还给其;其受诱骗将4367421935510081273建行卡内的50000元转至对方提供的账户内。
(2)张明才的建行卡交易明细查询、户名为龚雪的62270019355830172911建行卡、高朋崇农行卡、陈丹、杨贵芳的银行卡的交易明细查询证实,从张明才建行卡转入龚雪建行卡50000元,而后通过高朋崇等人的银行卡取现的情况。
49、2009年1月7日,被害人吴xx被诱骗将其卡号为9559980681639646618农行卡内的4150元转帐至户名为朱定彬的6228480070107778113农行卡内。而后,杨鹏霖等人通过朱定彬的农行卡予以取现。
认定的证据:
(1)被害人吴xx的报案陈述证实,2009年1月7日11时许,其接到一伙自称是建设银行、公安局人员的电话,称其个人资料外泄,涉嫌经济犯罪要冻结其银行卡,诱骗其持9559980681639646618农行卡到柜员机按照对方指示操作,之后发现卡内的4150元被转走。
(2)吴xx的农行帐户明细查询、户名为朱定彬的6228480070107778113农行卡交易明细查询证实,朱定彬的农行卡于案发当日转存4150元,与吴翠香农行卡当日转支的数额、交易代码一致。
50、2008年12月1日,被害人冯x被诱骗将其卡号为9559980085549156116和6228480081924839012的农行卡内的49985元、49985元,共计99970元转帐至户名为毛美艳的6228480070112290310农行卡内。而后,杨鹏霖等人将上述钱款转帐至户名黄华彩、刘凤云的农行卡,沈贤磊、高朋崇的工行卡,任云华的建行卡,王晓娟的交通银行卡后,再予以取现。
认定的证据:
(1)被害人冯x的报案陈述证实,2008年12月1日16时许,其接到一伙自称是电信、公安局工作人员的电话,称有人冒用其身份办了国际长途电话欠费,以给其银行卡设防火墙为由,诱骗其到银行将钱款转到对方提供的连接码上(实际上是银行账户);其便将9559980085549156116和6228480081924839012的农行卡转到对方提供的连接码上,之后发现被骗了99970元。
(2)冯x的二张农行卡帐户明细查询、户名毛美艳的6228480070112290310农行卡交易明细查询、农行卡资料证实,冯婷的农行卡与毛美艳的农行卡的转支日期、金额与交易代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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