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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霖、郑世平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及被告人黄建平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14)
认定的证据:
(1)被害人陈xx的报案陈述证实,2008年12月25日16时许,其接到一伙自称是邮政、公安人员的电话,称其个人信息被盗用开了一个信用卡,而后以保护其个人账户为由,让其到建行柜员机上按照对方提示进行操作,而后发现其将47654元转到对方提供的6227001935910517019账户。
(2)陈幸平的存款帐户明细、户名彭昌祥的6227001935910517019建行卡交易明细、户名刘凤云农行卡、邓清龙、王晓娟的工行卡的交易明细查询证实,从陈幸平建行卡转47654元到彭昌祥的建行卡,而后通过刘凤云等人的银行卡取现的情况。
56、2008年10月30日,被害人庄xx被诱骗将其卡号为4367427201532676259建行卡内的95000元转帐至户名为王晓娟的6227001935910424844建行卡内。而后,杨鹏霖等人通过转帐至户名杨贵芳的建行卡、柳思华、王晓娟的交通银行卡、陈丹的中国银行卡后,再予以取现。
认定的证据:
(1)被害人庄xx的报案陈述证实,2008年10月29、30日,其连续接到一伙自称是深圳市中级法院、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员的电话,称其名下的交通银行卡涉嫌诈骗犯罪,为了其资金安全,需要将钱存到建设银行的账户;其便将95800元存到建行4367427201532676259账户,而后按照对方提示在个人电子银行服务申请表上签写手机号为13779941971,户名王晓娟,卡号为6227001935910424844,开户行为厦门市高科技支行;并按照对方提示进行操作,之后发现被转走95000元。
(2)庄xx提供的建行存款凭条、账户明细帐、个人电子银行服务申请表、户名王晓娟的6227001935910424844建行卡交易明细查询以及杨贵芳、柳思华和王晓娟的交行卡的交易明细查询证实,庄彦峰建行卡于案发当天转入王晓娟建行卡95000元,该款通过杨贵芳等人的银行卡取现的情况。
(3)庄xx的13923888043的查询通话清单证实对方与庄彦峰的电话联系情况。
57、2008年12月10日,被害人陈xx被诱骗将其卡号为6227003324750036018建行卡内的15788元转帐至户名为聂志良的6227001935840200546建行卡内。而后,杨鹏霖等人通过聂志良的建行卡予以取现。
认定的证据:
(1)被害人陈xx的报案陈述证实,2008年12月10日14时许,其接到一伙自称是电信工作人员、警察的电话,称其身份资料泄密,银行账户不安全为由,让其将现金存入6227003324750036018建行卡,而后诱骗其在柜员机上按照对方电话提示操作,之后其经查询发现被骗了15900元。
(2)建行储蓄客户活期明细账、户名聂志良的6227001935840200546建行卡交易明细证实,案发当天从陈穗萍的建行卡转帐15788入聂志良的建行卡,并于当天取现。
58、2008年12月28日,被害人张xx被诱骗将其卡号为9559980129139933011工行卡内的17901元转帐至户名为张淑娟的622848007010686312农行卡内。而后,杨鹏霖等人通过转帐至户名许川江的工行卡后再予以取现。
认定的证据:
(1)被害人张xx的报案陈述证实,2008年12月28日16时,其接到一伙自称是邮政局、公安局工作人员的电话,称其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办了信用卡,以帮其银行卡设置防火墙为由,诱骗其持卡到布吉街农行柜员机,按照对方提示本人的农行卡9559980129139933011插进去,输入密码,并将17901元转帐到622848007010686312卡上,其后发现被骗。
(2)张xx提供的农业银行转帐凭单、户名张淑娟的622848007010686312农行卡、户名许川江工行卡的交易明细查询证实,从张志强的农行卡转入张淑娟农行卡17901元,并于当天取现。
59、2009年1月8日,被害人陈xx被诱骗将其卡号为6222023602024396269工行卡内的4850.11元转帐至户名为陆耀华的6222024100007520582工行卡内。而后,杨鹏霖等人通过陆耀华的工行卡予以取现。
认定的证据:
(1)被害人陈xx的报案陈述证实,2009年1月8日15时许,其接到一伙自称是电信、公安局工作人员的电话,称其个人资料被盗用,让其到工商银行开一张卡并存款5000元,再进行一项加密程序;其根据对方提示在柜员机上输入一组数据,之后发现被骗转4850.11元到对方的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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