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杨鹏霖、郑世平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及被告人黄建平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15)
(2)陈xx提供的工行存取款一体机对帐单、户名为陆耀华的6222024100007520582工行卡交易明细查询证实,陈燕珊的工行卡于案发当天转4850.11元到陆耀华的工行卡,该款于当天取现。
(3)现场照片及勘验检查记录证实案发的情况。
60、2008年12月25日11时许,被害人裴xx被诱骗将其卡号为9558804000157844123工行卡内的49743.21元转帐至户名为龚雪的6222024100008018537工行卡内。而后,杨鹏霖等人将该款转帐至户名庄跃雄、李薇薇的农行卡、杨贵芳的建行卡后,再予以取现。
认定的证据:
(1)被害人裴xx的报案陈述证实,2008年12月25日11时许,其接到一伙自称是邮局、公安局工作人员的电话,称其个人信息资料泄密,别人以其名义办理了信用卡,而后以给其银行卡建立资金防护网为由,诱骗其到工行柜员机上进行操作,输入资金保护密码6222024100008018537并按确认键,后又出现了一个长条款,让其继续输入另一个资金保护密码49743.21。操作完后,其拿了客户小票看,才发现对方提供的资金保护密码竟然是一个账号,其工行卡内的49743.21元被转到该账号。
(2)裴xx工行卡的帐户明细、户名龚雪的6222024100008018537工行卡、户名庄跃雄、李薇薇农行卡、杨贵芳建行卡的交易明细查询证实,裴秀英的工行卡与龚雪的工行卡在案发当日转支、转存的金额一致,该款通过庄跃雄等人的银行卡于当日取现。
61、2008年12月29日9时许,被害人张xx被诱骗将其卡号为6222024000012767899工行卡内的15543.21元转帐至户名为任云华的6222024100007498128工行卡内。而后,杨鹏霖等人通过转帐至户名庄跃雄的农行卡后再予以取现。
认定的证据:
(1)被害人张xx的报案陈述证实,2008年12月29日9时许,其接到一伙自称是邮局、公安局工作人员的电话,称其有信件被退回,之后以帮其银行账户设置防火墙为由,诱骗其到工行柜员机上用英文界面进行操作,其后发现被骗的15543.21元转入6222024100007498128账户。
(2)张xx提供的工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户名任云华的6222024100007498128工行卡、庄跃雄农行卡的交易明细查询证实,案发当日从张和平的工行卡转15543.21元到任云华的工行卡,该款于当日取现。
62、2008年12月24日13时许,被害人陈xx被诱骗将其卡号为62222003602115855334工行卡内的21527元转帐至户名为苏兴彪的6222024100007870102工行卡内。而后,杨鹏霖等人通过转帐至户名娄赞的农行卡及现金取款的方式予以取现。
认定的证据:
(1)被害人陈xx的报案陈述证实,2008年12月24日13时许,其接到一伙自称是福建省公安厅、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电话,称其身份证被盗用办了银行卡,涉嫌一宗集资案,为了保护其资金安全,让其将钱款转入对方提供的账户内;其被骗到工行柜员机办理转账,分二次转出共21527元到6222024100007870102账户内。
(2)陈xx提供的工行自助服务终端转帐凭证、户名苏兴彪的6222024100007870102工行卡交易明细查询证实,案发当天从陈良鸿的工行卡转20123元和1404元到苏兴彪工行卡,并取现的情况。
63、2009年1月13日9时许,被害人王x被诱骗通过工商银行福州北大路支行将12000元存入户名龙成香的6222024100002037343工行卡内。而后,杨鹏霖等人持龙成香的工行卡予以取现。
认定的证据:
(1)被害人王x的报案陈述证实,2009年1月13日9时许,其接到一伙自称是广东省公安厅、莆田法院工作人员的电话,称其银行卡涉嫌洗钱犯罪,要求其将名下的存款取出存到“监管中心”;其被骗于当天下午3时许,到北大路工商银行将12000元转到“监管中心”。
(2)王x提供的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户名龙成香的6222024100002037343工行卡的交易明细查询证实,案发当天,王洲将12000元存入龙成香的工行卡。
64、2008年11月14日11时许,被害人牛xx被诱骗通过工商银行合肥胜利路支行将20000元汇入户名杨亦丹的6222024100006840247工行卡内。而后,杨鹏霖等人将该款转账至户名许川江的6222024100001941156工行卡后,再予以取现。


总共2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