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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霖、郑世平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及被告人黄建平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16)
认定的证据:
(1)被害人牛xx的报案陈述证实,2008年11月14日11时许,其接到一伙自称是公安人员的电话,称其身份信息被人冒用,涉嫌诈骗,为了保障其资金安全,要其将银行卡里的钱取出来,存入公安机关指定的监管账户;其被骗从工行取出20000元并把钱存入对方提供一个户名杨亦丹的6222024100006840247账户。
(2)工行个人业务凭证、户名杨亦丹的6222024100006840247工行卡交易明细查询、户名许川江的6222024100001941156工行卡交易明细查询证实,案发当天,杨亦丹的工行卡内存入20000元,并于当天通过许川江的工行卡取现。
65、2008年11月12日16时许,被害人陈xx被诱骗通过建设银行合肥琥珀山庄分理处将26000元存入户名蔡惠强的6227001935680717815建行卡内。而后,被告人杨鹏霖等人将该款转账至户名蔡惠强、王晓娟的建行卡后予以取现。
认定的证据:
(1)被害人陈xx的报案陈述证实,2008年11月12日16时许,其接到一伙自称是电信局、公安局、法院工作人员的电话,称有犯罪集团利用其个人资料进行犯罪活动,为保障其资金安全,让其将钱款转到托管账户;其被骗到建设银行合肥琥珀山庄支行取了26000元存入户名蔡惠强的6227001935680717815账户。
(2)陈xx提供的建行个人存款凭条、户名蔡惠强的6227001935680717815建行卡、王晓娟的6227001935910424844建行卡的交易明细查询证实,蔡惠强的建行卡当天存入26000元,该款于当日取现。
66、2008年12月1日11时许,被害人魏xx被诱骗通过建设银行合肥琥珀山庄分理处将16800元存入户名杨贵芳的6227001935680668117建行卡内。而后,杨鹏霖等人通过杨贵芳的建行卡于当天将该款取现。
认定的证据:
(1)被害人魏xx的报案陈述证实,案发当天11时许,其接到一伙自称是电信、公安局工作人员的电话,称其家里电话涉及一个案件,要冻结其银行账户半年,或将钱款转到户名杨贵芳的6227001935680668117账户;其被骗到建行琥珀山庄分理处将16800元直接转到杨贵芳的账户上。

(2)魏xx的建行取款凭条、杨贵芳的建行存款凭条、户名杨贵芳的6227001935680668117建行卡交易明细查询证实,魏明祥将16800元存入杨贵芳账户,该款于当天取现。
67、2008年11月12日12时左右,被害人席xx被诱骗通过工商银行合肥市和平路支行将6000元汇入户名张传成的6222024100001762818工行卡内。而后,杨鹏霖等人通过张传成的工行卡于当天将该款取现。
认定的证据:
(1)被害人席xx的报案陈述证实,2008年11月12日12时左右,其接到一伙自称是电信、公安、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电话,称其开了一个账户涉嫌经济犯罪,要冻结其账户,或者将资金账上的钱款取出来存到法院的账户进行托管;其被骗到和平路工商银行取6000元,按照对方提示将钱款存入对方提供的户名张传成的6222024100001762818账户。
(2)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户名张传成的6222024100001762818工行卡的交易明细查询证实,案发当天张传成的工行卡存入6000元并于当天取现。
68、2009年1月13日上午,被害人李xx被诱骗通过交通银行合肥市高新支行将23199.26元存入户名蔡惠强的6222600790001650278交行卡内。而后,杨鹏霖等人通过蔡惠强的交通银行卡于当天提取该款。
认定的证据:
(1)被害人李xx的报案陈述证实,2009年1月13日上午,其接到一伙自称是电信、公安人员的电话,称其银行账户涉及一起洗钱案已被冻结,诱骗其将23199.26元存入对方提供的户名蔡惠强的6222600790001650278托管账户。
(2)李xx的交行取款回单、蔡惠强的存款回单、户名蔡惠强的6222600790001650278交行卡的交易明细查询证实,李伯线将23199.26元存入蔡惠强的交行卡,该款于当日提现。
69、2008年12月3日,被害人骆xx被诱骗通过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城南支行太宁花园储蓄所将12600元存入户名林珠华的6227001935160352505建行卡内。而后,杨鹏霖等人通过林珠华的建行卡于当天提取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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