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杨鹏霖、郑世平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及被告人黄建平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17)
认定的证据:
(1)被害人骆xx的报案陈述证实,2008年12月3日13时许,其接到一伙自称是公安局、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电话,称其座机电话被一个电话号码捆绑使用欠电话费,且其个人身份信息被人使用涉及一宗诈骗案,要冻结其银行账户;让其把钱取出来存到法院的托管账户,这样就可以自由支取。当天下午15时许,其被骗将12600元通过合肥市太湖路与宁国路交口的建设银行汇入对方提供的6227001935160352505账户。
(2)户名林珠华的6227001935160352505建行卡交易明细查询证实,案发当天该建行卡存入12600元并于当日取现。
70、2008年11月18日,被害人芦xx被诱骗通过工商银行合肥市临泉路分理处将5700元汇入户名邓清龙的6222024100006803641工行卡内。而后,杨鹏霖等人通过邓清龙的工行卡于当日提取该款。
认定的证据:
(1)被害人芦xx的报案陈述证实,2008年11月18日上午,其接到一伙自称是电信、公安工作人员的电话,称其电话被捆绑使用欠电话费,且有人使用其身份证开设银行账户涉嫌洗钱,诱骗其到临泉路工商银行,将5700元存入一个户名叫邓清龙的6222024100006803641托管账户。
(2)户名邓清龙的6222024100006803641工行卡交易明细查询证实,案发当天从异地存入邓清龙工行卡5700元并于当日取现。
71、2008年11月27日,被害人丁x被诱骗通过工商银行合肥三里街支行将7950元汇入户名高朋崇的6222024100007044294工行卡内。而后,杨鹏霖等人通过高朋崇的工行卡于当天提取该款。
认定的证据:
(1)被害人丁x的报案陈述证实,2008年11月27日13时许,其接到一伙自称电信公司、公安局工作人员的电话,称其电话欠费,要冻结其银行账户,诱骗其到合肥市三里街工商银行将自己账户里的8000元取出并全部打到对方提供的一个叫高朋崇的6222024100007044294账户;其后发觉不对劲,急忙到银行查询,发现该账户只剩100元。
(2)户名丁艳的工行储蓄存款利息清单、工行汇款凭证、户名高朋崇的6222024100007044294工行卡交易明细查询证实,案发当天高朋崇的工行卡存入7950元并于当天取现。
72、2008年11月11日,被害人刘xx被诱骗通过工商银行合肥二环路支行将30000元汇入户名黄华彩的6222024100007275351工行卡内。而后,杨鹏霖、郑世平等人将该款转账至户名李薇薇的6222024100001940885工行卡及现金取款方式提取该款。
认定的证据:
(1)被害人刘xx的报案陈述证实,2008年11月11日11时许,其接到一伙自称是电信局、公安局工作人员的电话,称其电话欠费且涉及到一个经济大案,要冻结其银行存款;因其丈夫正在住院需要用钱,诱骗其到合肥市二环路工商银行取出3万元存入对方提供的一个叫黄华彩的检察院账户,账号为6222024100007275351。
(2)户名黄华彩的6222024100007275351工行卡、户名李薇薇的6222024100001940885工行卡交易明细查询证实,案发当天黄华彩工行卡异地存入30000元,该款通过取现及转账方式于当天提取。
2008年8月份始,被告人杨鹏霖找被告人黄建平联系购买他人名下的银行卡。被告人黄建平遂到厦门市台湾街附近找办假证的人员购买他人银行卡,先后卖给杨鹏霖、郑世平约130张,获利1万元。2009年1月14日,公安机关在厦门市嘉盛花园4号601室、泰和大厦183号之一701室分别抓获了被告人杨鹏霖、郑世平,向杨鹏霖取获他人银行卡21张、台式电脑1台(配置为:电脑主机LG牌、液晶显示器OngXing牌、键盘RSI牌KBS-720型、电脑音箱皇马牌RM-100B)、移动U盘2个及现金12万元;向郑世平扣缴他人银行卡242张、诺基亚手机6部、笔记本电脑(宏基MS2180型)1台;向郑利花取获手机2部(分别为LG-KF510型手机和诺基亚7100s手机各1部)、笔记本电脑(宏基4520型)1台、点钞机(融信牌WJD-2700型)1台及现金31万元;同时向郑利明追缴违法所得6500元。同日,在厦门市江浦南里16号302室抓获被告人黄建平,并取获他人银行卡251张、诺基亚1110型手机和金鹏H688手机各1部。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赃款共计436500元,其中发还给被害人吴xx42000元、被害人朱xx89000元、被害人赵xx6756元、被害人林xx26119元、被害人蔡xx49898元、被害人王xx19703元、被害人董xx7325.17元、被害人陈xx4989.01元、被害人蔡xx6485.13元、被害人张xx50000元、被害人张xx106000元,上述发还款项合计408275.31元;尚有赃款28224.69元暂扣于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此外,公安机关冻结涉案建行卡43张、农行卡35张、交通银行卡8张,冻结存款共计71686.99元。


总共2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