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杨鹏霖、郑世平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及被告人黄建平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
(2)户名石庆伟的工行卡、杨贵芳的建行卡的交易明细查询单据证实,户名石庆伟的工行卡于2008年12月5日存入两笔款分别为85000元和4000元,该款通过杨贵芳等人的建行卡转款、取现。
3、2008年12月24日,被害人李xx被诱骗将其卡号为4367427200932451313建行卡内的49631元转帐至户名为许志群的6227001935910530459建行卡内。而后,杨鹏霖、郑世平将该款转至户名庄炳坤的农行卡、张淑娟的建行卡、陈奕界的农业卡后,再予以取现。
认定的证据:
(1)被害人李xx的报案陈述证实,2008年12月24日中午,其接到一伙自称是邮政局、公安局、法院工作人员的电话,称有人利用其个人信息资料办了一张邮政信用卡,为银行资金安全叫其办一个金融保险并设置一个保护系统,叫其拿银行卡到柜员机操作。其到建行卡柜员机上按照对方提示,按转账键输入一串数字并按确认,这时屏幕显示转账成功,其就发觉被骗立即报案。被骗金额49631元,转入户名许志群的622700193510530459账户。
(2)户名李xx的4367427200932451313建行卡、许志群的622700193510530459建行卡、张淑娟的6227001935510263436建行卡、庄炳坤的6228480070098524211农行卡、陈奕界的6228480070100146318农行卡的交易明细查询证实,户名李xx的建行卡于2008年12月24日转款49631元到许志群的建行卡,之后该款通过户名为庄炳坤、张淑娟、陈奕界的银行卡取现。
4、2008年12月26日,被害人余xx被诱骗将其卡号为9558804000117112025工行卡内的19986.54元转帐至户名为林阿查的6222024100001989387工行卡内。而后,杨鹏霖、郑世平将该款转帐至户名刘凤云的中国银行卡后予以取现。
认定的证据:
(1)被害人余xx的报案陈述证实,其于2008年12月26日被人诈骗,将工商银行卡(9558804000117112025)内的2万元(具体数额记不清,以银行记录为准)转入6222024100001989387账户。
(2)户名余xx的工行卡账户查询、户名林阿查的工行卡帐户信息、交易明细、刘凤云才中行卡帐户信息、交易明细,余贤德于2008年12月26日转19986.54元到林阿查的工行卡,之后通过刘凤云等银行卡取现。
5、2008年12月28日,被害人赵xx被诱骗将其卡号为4367421930002905089建行卡内的6756元转入户名为沈贤磊的6227001935190295542建行卡上。之后,杨鹏霖等人将该款转至户名李薇薇的农行卡后予以取现。
认定的证据:
(1)被害人赵xx的报案陈述证实,2008年12月28日中午11时许,其被人冒充警察以帮助其银行卡加密,防止卡内钱款被骗为由,骗其将建行卡4367421930002905089插在柜员机上,按对方的提示操作,之后发现卡内被转走6700余元。
(2)赵xx提供建行卡查询记录、户名沈贤磊6227001935190295542的建行卡交易明细、李薇薇农行卡的帐户明细查询证实,从赵锦祥的建行卡4367421930002905089转入沈贤磊的建行卡6227001935190295542内6756元,之后该款经李薇薇的农行卡取现。
6、2008年12月28日,被害人黄xx被诱骗将其卡号为4367427201042607257建行卡内的49909元转帐至户名为陈水招的6227001935910530442建行卡内。而后,杨鹏霖等人将该款转帐至户名高朋崇的工商银行卡、周鑫和肖艺艳的农业银行卡后再予以取现。
认定的证据:
(1)被害人黄xx的报案陈述证实,2008年12月28日下午14时许,一个自称是邮政局工作人员的女子给其打电话,让其去福田邮政局领取邮政储蓄卡,其回复称没有办理邮政储蓄卡,对方告诉其可能个人信息资料被人泄露,要报案,让其协助备案,并说等一下市公安局会电话与其联系。过一会儿,一个自称市公安局的人通过电话向其了解存款、存折等方面的情况,并说会将其情况移给金融监督局,设置防护墙,不法分子动用其账号时就可以抓到人。之后,其又接到自称是金融监督局的电话,称其个人资料被盗用,要给其银行账户作个防护墙,让其用建行卡到柜员机上按照对方的提示操作,当出现转账金额时,对方要其把数字换成“49959”,操作成功后要其24小时内不要使用该卡。后其发现被骗。


总共2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