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鹏霖、郑世平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及被告人黄建平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5)
(2)工行自助服务系统终端转账凭证、户名陈龙霞6222024100007913415工行卡账户查询明细、户名黄华彩农行卡、陈丹中行卡账户查询明细证实,2009年1月3日从6222003602105688448账户转入陈龙霞账户26582元,之后通过黄华彩的农行卡、陈丹的中行卡取现。
16、2009年1月10日,被害人陈xx被诱骗通过建设银行福州市宝龙支行将67000元存入户名为谢姗姗的6227001935900189662建行卡内。而后,杨鹏霖等人将该款转帐至户名任云华的中国银行卡、杨贵芳的建行卡、许川江的工行卡后予以取现。
认定的证据:
(1)被害人陈xx的报案陈述证实,2009年1月10日上午10时许,其接到一个自称是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称有人冒用其名字在汇丰银行和上海商业银行开户欠了很多钱,为了保护其资金安全,让其到附近银行将钱取出,存到建设银行作财产鉴定;其便分别到兴业银行取款3.67万元,到邮政储蓄所取款3万元,共将6.7万元存入对方提供的户名叫谢姗姗的6227001935900189662账户。
(2)陈xx提供的兴业银行取款回单、邮政储蓄所取款凭单、建设银行存款凭条、户名谢姗姗建行卡、任云华中行卡、杨贵芳建行卡、许川江工行卡的账户查询明细证实,陈丹文于2009年1月10日存入谢姗姗6227001935900189662账户67000元,该款通过任云华等人的银行卡取现。
(3)电话联系清单证实了陈丹文于案发当天接听电话的情况。
17、2008年12月28日,被害人陈xx被诱骗将其卡号为6227007200030184644建行卡内的5209元转帐至户名为庄美珊的6227001935380577915建行卡内。而后,杨鹏霖等人通过庄美珊的建行卡予以取现。
认定的证据:
(1)被害人陈xx的报案陈述证实,2008年12月28日上午10时许,其接到一伙自称是邮政局、公安局的人员的电话,询问其办理银行卡情况,而后以其建设银行卡需要做保护为由,诱骗其到柜员机根据对方提示进行操作,之后发现从其建行卡6227007200030184644账户少了5200元,才知道被骗。
(2)户名庄美珊的6227001935380577915建行卡账户查询明细证实,从陈国宣帐户转入6227001935380577915庄美珊帐户5209元,同日取款5000元。
18、2008年12月15日,被害人陈xx被诱骗将其卡号为6227001824090129722建行卡内的20000元转帐至户名为雷春艳的6227001935580172541建行卡内。而后,杨鹏霖等人将该款转帐至户名杨亦丹的农行卡后再予以取现。
认定的证据:
(1)被害人陈xx的报案陈述证实,2008年12月15日中午,其接到一伙自称是省公安厅、省高级法院的人员的电话,称一起诈骗案件与其有关联,让其将个人银行卡内的现金取出存入法院指定的帐户以便公证;而后,其根据对方提示将20000元从其本人的建行卡6227001824090129722账户汇入对方提供的叫雷春艳的账户。
(2)陈旭华提供的建行转帐凭条、账户查询明细、户名雷春艳建行卡6227001935580172541账户查询明细、杨亦丹农行卡账户查询明细证实,2008年12月15日从陈旭华账户转20000元到雷春艳账户,而后通过杨亦丹账户取现。
19、2008年12月18日,被害人陈xx被诱骗将其卡号为4367421820024897382建行卡内的4000元转帐至户名为赵龙梅的6227001935100158145建行卡内。而后,杨鹏霖等人持赵龙梅的建行卡予以取现。
认定的证据:
(1)被害人陈xx的报案陈述证实,2008年12月17日15时许,其接到一伙自称是省公安厅、省高级法院工作人员的电话,称有人以其名义开设银行账户,为协助办案让其把身上银行卡的钱款转到他们指定的账户;其便到建行柜员机将436742182002489732账户内的4000元转到对方提供的622700193510058145账户。
(2)建行提供的账户查询明细、户名赵龙梅的建行卡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08年12月18日从陈xx的建行账户转4000元入6227001935100158145赵龙梅的建行账户,并于同日取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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