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鹏霖、郑世平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及被告人黄建平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8)
认定的证据:
(1)被害人李xx的报案陈述证实,2008年12月3日13时许,其接到一伙自称是电信局、公安局人员的电话,被对方诱骗到农行柜员机上操作,将其农行卡6228480080892452618内的5000多元转入对方提供的6228480070105620218的账户。
(2)户名张淑娟的农行卡6228480070105620218交易明细证实该卡于2008年12月3日存入5986元,并于当日取现。
(3)侦查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及电话通话记录、存款查询证实,嫌疑人使用电话的情况,以及张淑娟的农行卡系在厦门开户,款项是在厦门取出的情况。
29、2008年10月29日,被害人李xx被诱骗分别二次将其卡号为4367421540867025913建行卡内的10183元、5048元,共计15231元转帐至户名为蔡惠强的6227001935680717815建行卡内。而后,杨鹏霖等人通过蔡惠强的建行卡予以取现。
认定的证据:
(1)被害人李xx的报案陈述证实,2008年10月29日上午11时左右,其接到一个电话称其买车时的税下调3%,可以退税4380元,让其直接到银行按照对方提示的操作就可以把钱退还到其卡上,诱骗其到建行柜员机上操作,之后发现其建行卡4367421540867025913内少了15231元。
(2)李xx提供的建行自助终端客户凭条、户名蔡惠强、卡号为6227001935680717815的建行卡交易查询明细证实,2008年10月29日从李美香的建行卡内分二笔转10183元、5048元到蔡惠强建行卡,并于当日取现。
30、2008年12月17日,被害人刘xx被诱骗将其卡号为4367421820039897401和6227001879980742547建行卡内的7000元、5500元,共计12500元转帐至户名为陆耀华的6227001935790153257建行卡内。而后,杨鹏霖等人通过陆耀华的建行卡予以取现。
认定的证据:
(1)被害人刘xx的报案陈述证实,2008年12月17日上午9时许,其接到一伙自称是省公安厅、检察院人员的电话,称其个人信息资料被盗用且涉嫌洗钱犯罪,诱骗其到建设银行将12500元汇到户名为陆耀华的6227001935790153257的建设银行卡内。发现被骗后,其即报案。
(2)户名为陆耀华、卡号为6227001935790153257的建设银行卡交易查询明细证实,2008年12月17日从刘红英帐户转入户名陆耀华建行卡二笔款分别为7000元和5500元,并于同日取现。
31、2008年11月27日,被害人刘xx被诱骗将其帐号为9558803602142715184工行卡内的3998.17元转帐至户名为吴文娟的6222024100007591179工行卡内。而后,杨鹏霖等人通过吴文娟的工行卡予以取现。
认定的证据:
(1)被害人刘xx的报案陈述证实,2008年11月27日8时30分许,其接到一个电话称其电话欠费,并让其转到公安机关报案,而后按照一个自称是李月华的女警官的提示,到工行柜员机上将其工行卡9558803602142715184内的4038.15元转入对方提供的6222024100007591179的工行卡内。
(2)刘xx提供的工行存取款一体机对帐单、户名吴文娟的6222024100007591179工行卡查询明细证实,从刘莲花的工行卡转入吴文娟的工行卡3998.17元。
32、2008年11月27日、28日,被害人刘xx被诱骗将其卡号为9559980085606795616农行卡内的99469.98元分别转帐至户名黄华彩的6228480070096900215农行卡和吴文娟的6228480070101900713农行卡内。而后,杨鹏霖等人将上述钱款分别转帐至户名肖艺艳、马宇的农行卡、任云华的建行卡、虞坤祥、沈贤磊的工行卡后,再予以取现。
认定的证据:
(1)被害人刘xx的报案陈述证实,2008年11月27日、28日,其接到一伙自称是电信局、公安局人员的电话,称其个人信息被盗用,欠电话费,之后被对方诱骗到农行柜员机上,将其农行卡559980085606795616内的99469.98元转到对方提供的户名黄华彩的6228480070096900215农行卡和吴文娟的6228480070101900713农银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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