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丹文、郑伟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告人程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林宝忠、林承犯贩卖毒品罪(2)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理化检验报告、生效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各被告人亦供述在案。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丹文、郑伟、程菲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共同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中被告人黄丹文运输、贩卖甲基苯丙胺320.36克(含袋)、“麻古”400粒,被告人郑伟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318.9克(含袋)、“麻古”400粒,被告人程菲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318.9克(含袋)、毒品“麻古”400粒,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林承、林宝忠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中被告人林承贩卖甲基苯丙胺20.1克(含袋)、毒品“麻古”400粒、氯胺酮1.1克(含袋);被告人林宝忠贩卖甲基苯丙胺21.83克(含袋)、氯胺酮0.8克(含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丹文、郑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程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承、林宝忠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法判决:一、被告人黄丹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郑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程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四、被告人林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五、被告人林宝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六、扣押在案的吸食毒品的工具予以没收。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的手机、现金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折抵没收款、罚金。
上诉人黄丹文的上诉理由:原判将手机盒内6包245.2克冰毒和400粒“麻古”计入上诉人贩卖毒品数量依据不足;在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原判量刑偏重,请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郑伟的上诉理由:原判认定其贩卖甲基苯丙胺318.9克数量有误,没有与黄丹文预谋,整个贩卖毒品过程都是黄丹文操纵,上诉人是受其所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不是主犯,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黄丹文在冠亚酒店稀释的50克冰毒,与郑伟无关,郑伟涉嫌的毒品数量只有270.6克;认定郑伟运输毒品罪不当;郑伟与黄丹文没有实质性的合伙,毒品的来源郑伟不清楚,黄丹文事先将毒品稀释郑伟也不知情,毒品的价格是黄丹文决定,程菲是黄丹文从广东安排过来,郑伟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不是主犯;查获的冰毒含量低,没有流入社会,郑伟系初犯,原判量刑偏重。
上诉人林承及其辩护人的诉辩理由:认定林承贩卖甲基苯丙胺20.1克、“麻古”400粒,氯胺酮1.1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林承贩卖“麻古”40粒给郑×的时间,与程菲到福州的时间有矛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
经审理查明:
(一)上诉人黄丹文、郑伟、程菲运输、贩卖毒品
2009年9月初,上诉人黄丹文和上诉人郑伟商量共同出资,由黄丹文在广州购买毒品托运回福州贩卖。之后黄丹文在广州雇请原审被告人程菲到福州帮助郑伟接收、贩卖毒品,程菲到福州后暂住在郑伟租赁的置福大厦13楼918室内,郑伟另租了置福大厦8楼403室作为黄丹文的暂住处。2009年9月3日,郑伟向黄丹文汇款1万余元,黄丹文收到汇款后,购买了高纯度冰毒、碘、无水乙醇等物质和烧杯等工具,将高纯度冰毒进行掺假稀释成较低浓度冰毒。至同年9月28日,郑伟又陆续向黄丹文汇款计1万余元,黄丹文多次以上述方式加工出掺假冰毒共计200多克,并将冰毒等毒品用包裹形式先后托运至福州,由郑伟指使程菲前往领取。程菲收到毒品后藏匿在置福大厦13楼918室内。程菲还在黄丹文、郑伟的指使下,分别在置福大厦918室和置福大厦楼下,先后两次将共计400粒“麻古”贩卖给原审被告人林承。2009年9月29日,黄丹文在广州将冰毒25.4克藏匿在月饼盒中,通过快递方式邮寄给程菲。次日黄丹文回到福州后联系了方×、黄××(均另案处理)在置福大厦13楼918室商谈毒品交易,同时又联系林承在置福大厦8楼403室商谈毒品交易。黄丹文、林承在置福大厦8楼403室被公安机关抓获,从黄丹文处查获冰毒1.46克(含袋),从林承处查获冰毒6克(含袋)、“麻古”14.1克(含袋)、“K粉”1.1克(含袋);从置福大厦13楼918室查获尚未贩卖的冰毒245.2克(含袋)、“麻古”48.3克(含袋)。经鉴定,查获的冰毒、“麻古”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K粉”中含有氯胺酮成份。同日,程菲在置福大厦楼下接收藏匿有冰毒的月饼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接收的物品中查获冰毒25.4克(含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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