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丹文、郑伟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告人程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林宝忠、林承犯贩卖毒品罪(3)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方×的证言,证实2009年9月30日下午,黄丹文叫他和黄××到置福大厦13幢918室吸食毒品,程菲也在房间内。黄丹文接到一个电话后出去,不久他和黄××在房间内被公安人员抓获。从房间搜出的毒品和工具应该是黄丹文的
2、证人黄××的证言,证实2009年9月30日下午,在置福大厦13幢918室他和黄丹文商谈制作毒品,并和方×、黄丹文一起吸食毒品时被抓获,从房间搜出的毒品和工具是黄丹文的。
3、证人张××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置福大厦的8楼403室和13楼918室均是郑伟开的,郑伟、程菲、黄丹文有在此住过。
4、方×扣押清单、照片、福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说明,证实在置福大厦13楼918室查获毒品等物品和重量的情况,在未明确所有人的情况下,扣押清单由方×、黄××签名。后经黄丹文、郑伟、程菲辨认,确认查获毒品系黄丹文所有。
5、上诉人黄丹文、郑伟、林承、原审被告人林宝忠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证实公安人员抓获黄丹文、郑伟、林承、林宝忠时扣押毒品的情况。
6、原审被告人程菲扣押清单、照片和福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说明,证实抓获程菲时扣押毒品的情况。
7、上诉人黄丹文、郑伟、林承、原审被告人程菲之间的通话清单,证实案发期间四人通话的情况。
8、李××的农业银行的存取明细账、李××的建设银行存取明细账,证实郑伟往黄丹文提供的上述帐号汇款的情况。
9、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榕公刑技化(2009)第395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从置福大厦918室查获的8袋毒品均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其中1-6的含量7.91%、7.65%、8.40%、7.95%、4.66%、4.79%。
10、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榕公刑技化(2009)第398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从黄丹文处查获的2袋毒品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
11、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榕公刑技化(2009)第396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抓获程菲时查获的毒品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为76.71%。
12、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榕公刑技化(2009)第393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从林承处查获的毒品中,14.1克的“麻古”和6克的冰毒中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1.1克的“K粉”中检出氯胺酮成份,1.7克的未知名植物中检出大麻成份。
13、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榕公刑技化(2009)第419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黄丹文、林承以及黄××、方×、林承、林宝忠尿液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程菲、邵×尿液没有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14、上诉人黄丹文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09年9月初,他在广州打电话给郑伟说要买一批毒品,手头钱不够,郑伟答应合伙,当天就汇了1万元给他。他为了多赚钱,把冰毒的纯度做得差一些,所以收到钱后没有去买毒品,而是回到福州在冠亚公寓将高纯度冰毒稀释后做了50克交给郑伟。之后,郑伟提出找个人帮其接货、送货。他回广州后就叫程菲到福州帮助郑伟,每月给其3000元。之后,他在广州又分三次把经过稀释后的冰毒藏在音箱等物品中通过大巴运回,共运回210克,郑伟安排程菲去接货。在9月初至月底,郑伟按他的要求往建设银行“李××”的账户和农业银行“李××”的账户汇了几次款,总共汇了28300元。9月29日,他将冰毒装在月饼盒内,用快递寄给程菲,次日其回到福州,郑伟安排他住在福州五一路置福广场8楼403房间。在该房间搜查到的2包冰毒都是他购买的,重量分别为0.98克、0.48克。置福广场13楼918房间也是郑伟租的,平时程菲住在那里,在这里被搜查到的装在NOKIA盒子内的8包物品中有6包冰毒是他的,确认重量分别为36.9克、42.3克、33克、43.1克、46克、43.9克。查获的吸毒用具、无水乙醇、碘、烧杯等都是他的,这些物品是用来稀释高纯度冰毒的。程菲领取包裹被抓获,这个包裹是他寄来的,他将冰毒藏在月饼盒内,确认重量为25.4克。据他所知,他做的冰毒有卖出去一些,剩下的郑伟交给程菲保管,可能在置福广场13楼918房间。他在广州时林承打电话给他要买冰毒,他就叫郑伟卖给林承10克。他还介绍林承到郑伟处买“麻古”,听郑伟说卖给林承二次“麻古”,一次100颗、一次300颗。经照片辨认,确认郑伟、程菲系同伙,林承向他买过毒品,林宝忠、方×、黄××和其一起吸毒。
公安机关出示的在置福大厦13楼918房间内扣押的6包物品、黄丹文身上的二包物品、从程菲处扣押的包裹的照片,经辨认,确认系其从广东购买或邮寄的冰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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