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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炳燊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闽刑终字第576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炳燊,45岁。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炳燊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0年11月2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何炳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故意伤害
1993年夏的一天中午,被害人吴XX见何炳海穿一件“梦得娇”牌衬衫,便用来复枪威胁何炳海,何炳海被迫将衬衫脱下给吴XX,然后赤裸上身回家,途中遇见其堂兄即被告人何炳燊,便告之吴XX抢夺衣服的事,何炳燊遂帮何炳海将衣服要回。几日后,吴XX因此事用双管砂枪将何炳燊没有残废的一只脚打伤(何炳燊一只脚天生残疾)。何炳燊在家中养伤期间,召集何炳海、何传松、吕书仁三人商议伺机报复吴XX,将吴打残,并准备了砂枪和刀放在被告人何炳燊家中。1993年12月22日晚,何炳海拿了事先准备的一把单管砂枪和一把刀,何传松拿了一把砂枪,被告人何炳燊拿了一把双管砂枪和一把刀,吕书仁随身携带一把砂枪,来到谢XX茶摊处,何传松向被害人吴XX的臀部开了第一枪,何炳海朝被害人吴XX的腿开了第二枪,何炳燊向被害人吴XX左右腿各开一枪。接着何炳燊、何炳海用刀砍被害人吴XX的手、脚数刀。吕书仁在第一声枪响后即溜走,并未开枪。何炳海、何炳燊、何传松三人行凶后一起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吴XX系被他人用火器致创伤性、出血性、疼痛性休克死亡。案发后,何炳燊长期潜逃,并化名何必魁。2010年3月24日,被告人何炳燊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抓获,之后主动交代其真实姓名以及故意伤害吴XX的相关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谢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1993年12月22日晚上9点左右,何炳燊和另外两个青年走进他开的茶摊,两个青年各持一把白色枪管、长约30cm的枪。接着他就听到三、四声枪响,他看到吴XX躺在地上,面朝外,地上很多血。吴XX说:“都是朋友,何必这样”,何炳燊就讲:“现在还讲朋友”,并用刀砍吴XX的手。砍了一会三人就走了。经辨认,其辨认出何传松是案发时伤害被害人吴XX的青年之一。
2、证人谢X明的证言,证实1993年12月22日晚九时许,他在谢XX茶摊听到“呯”一声枪响,就跟其他人跑到门口,发现一人倒在桌脚边,事后才知道那人是吴XX。
3、证人黄X发的证言,证实1993年12月22日晚上约九时,何炳燊和另外两人走进茶摊,随后听见几声枪响,吴XX就倒在了地上。何炳燊三人每人手中都有一支枪,长约30cm。
4、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1993年12月22日晚8时左右,他和谢其其在谢XX茶摊玩牌,吴XX坐也在场。大约九时许,有几个人进来,然后他就听到一声枪响,吴XX就倒在地上,屁股上涌出血来,一个男青年将一把枪顶住吴XX的小腿又开了一枪。他和其他人就跑出来了,之后又听到几声枪响。之后看到吴XX躺在茶摊里,满身是血,地上也有很多血。之后,他听说何依新也有参与打人。其确认第二枪并非何炳燊与何传松所开。
5、证人何XX的证言,证实他听何炳燊的姐夫吴炎伙说,案发当晚,何炳燊就坐宏屿村的微型车跑了。
6、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指认现场的情况,以及现场所处的方位,藏枪的地点,作案工具丢弃的地点。
7、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榕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的判刑情况。
8、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何炳燊系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后,经看守所管教教育,主动交代其真实姓名并供述其故意伤害吴XX致死案的情况。
9、福建省闽侯县公安局出具的刑技法字(93)第8号法医学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吴XX系火器致创伤性、出血性、疼痛性休克死亡。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何炳燊的身份情况。
11、同案犯何炳海供述,1993年夏天一天中午,吴XX看见他穿一件“梦得娇”短袖衫,就拿一把来复枪抵着他的大腿强迫他把短袖衫脱下,后来,他见到何炳燊,便将吴XX抢夺他衣服的事情告诉何炳燊。两天后,何炳燊便帮他将衣服要回。几日后,吴XX因衣服之事对何炳燊进行报复,用枪将何炳燊没有残废的一只脚打伤(何炳燊一只脚天生残疾)。何炳燊在家疗伤期间,他与何传松、吕书仁去探望,何炳燊说吴XX欺人太甚,打伤其后又打了其兄,并提出要报复吴XX,将吴XX打残。因为他们与吴XX都有过结,所以都同意一起干。何炳燊就去查吴XX的动向。1993年12月22日,他与何传松、吕书仁等人在何炳燊家中吃饭,至晚上九时左右,何炳燊说吴XX在谢XX的茶摊喝茶,他们就从何炳燊卧室取出事先准备好的砂枪、刀,他拿一把单管砂枪和一把蒙古刀,何传松拿一把扳头砂枪,何炳燊拿一把双管砂枪和一把杀牛刀,吕书仁拿自己随身带来的一把扳头砂枪。到茶摊时,何传松朝吴XX的屁股开了第一枪,吕书仁在何传松开枪后便溜走了并未开枪,他朝吴XX的腿部开了第二枪,随后,何炳燊对吴XX连开了两枪,何传松又朝吴XX的脚部打了二、三枪。何炳燊拿杀牛刀砍吴XX的手指,何传松帮助何炳燊按住吴XX的手,他也拿蒙古刀砍了吴XX的小腿下部两刀。之后,他与何炳燊、何传松就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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