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炳燊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2)
12、同案犯何传松供述,何炳燊因帮何炳海向吴XX要回“梦得娇”衬衫之事与吴XX产生矛盾,吴XX用猎枪向何炳燊的左脚上开了一枪。何炳燊欲报复吴XX,提出要将吴XX打残。后来,何炳燊、吕书仁、何炳海与他多次商议如何进行报复。1993年12月22日晚,何炳燊将他们召集至家中欲实施报复,他们带上事先准备的刀枪到谢XX茶摊,吕书仁和他走在前面,何炳海何炳燊跟在后面。他首先向吴XX的左小腿开了一枪,何炳海接着向吴XX右膝盖处开了一枪,何炳燊向吴XX的左右腿各开一枪,何炳海又向吴XX的屁股开了一枪,何炳燊随后又用刀砍吴XX的手指和脚趾。
13、同案犯吕书仁供述,1993年4、5月间,他因琐事与吴XX发生口角,吴XX拿砂枪打他。1993年7、8月间,吴XX将何炳燊的脚打伤,何炳燊便找他商量联手报复吴XX,他因为被吴XX枪击过,就同意了。他到何炳燊的厝去过两次商量如何报复。在第一次商量后,何炳燊准备了枪和刀,他随身携带的砂枪是在被吴XX枪击后在福州买的。1993年12月22日晚8时左右,何炳海来找他说是何炳燊通知去何家集中,他便到了何炳燊家。随后,他与何炳燊等人在茶摊找到吴XX,他在何传松向吴XX屁股开了第一枪之后便溜出茶摊跑了。
14、被告人何炳燊供述,案发前吴XX用枪逼着把何炳海穿的衣服拿走,何炳海将事情告诉他,他就找吴XX把衣服要回。几天后,吴XX持枪将他的腿打伤。在养伤期间,何炳海、何传松、吕书仁到他家看他,因为何传松、吕书仁与吴XX也存在矛盾,他们就在一起商量要报复吴XX将他打残。吕书仁买了四把枪,三把放在他家中,吕书仁自己随身带了一把。1993年12月22日,吕书仁告诉他吴XX在谢XX的茶摊。于是,他便拿了一把发令枪改造的枪和一把蒙古刀,何炳海与何传松各拿了一把砂枪,吕书仁随身带了一把砂枪,至谢XX的茶摊。何传松、何炳海二人先走进了茶摊,他与吕书仁随后进入茶摊。他进入茶摊前听到几声枪响,随后看到吴XX已经躺在地上浑身是血,他便向吴XX的双腿各开一枪,第一枪打中吴XX的小腿,第二枪没有打中,开枪后他用刀砍吴XX的双手双脚。后逃往武汉。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后,他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其真实姓名并供述了故意伤害吴XX致死案的情况。
二、开设赌场
2009年9月至2010年3月间,被告人何炳燊化名何必魁在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陈家湾222号开了一家副食店,并在副食店旁开了一间麻将室,设立两台麻将桌,为他人进行麻将、牌九等赌博活动提供赌具和场所,每人次收取30元-50元不等的费用。
1、证人郑XX的证言:证实2010年3月23日晚9时他到武汉市陈家湾一家外地人开的麻将室赌博,玩推牌九,有20多人参加赌博,赌注从10元到500元不同。麻将室的老板是一个40多岁,外号叫“挷挷”的外地人,为他们提供牌九。
2、证人冯XX、周XX、谭XX、沈XX、陈XX、高X的证言,证实2010年3月23日晚,他们在陈家湾的一麻将室玩推牌九赌博。
3、证人徐XX的证言,证实2010年3月23日晚22时左右,他到陈家湾222号麻将室赌博,赌注是10元到200元不等,麻将馆的老板姓何是福建人,腿有点跛。
4、证人韩XX的证言:证实2010年3月23日晚22时左右,他在陈家湾222号一家麻将室赌博,麻将室的老板是福建人“何跛子”,他总共在此处参与了二、三次赌博。
5、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洪山派出所出具的扣押款收据,证实被告人何炳燊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的扣押款为38900元。
6、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破案经过,证实2010年3月23日22时30分许,在洪山街陈家湾222号现场抓获何炳燊(化名何必魁)、郑XX等20余名参赌人员,扣押赌资38900元。
7、被告人何炳燊对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原判认为,被告人何炳燊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何炳燊因开设赌场被羁押后,能主动交代出武汉市有关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真实姓名和伤害吴XX的事实,构成自首。被害人在本案中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归案后能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良好,综合本案的起因、行凶的手段、危害后果及自首情节,对被告人何炳燊犯故意伤害罪予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炳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
上诉人何炳燊上诉理由:持杀伤力小的发令枪,对导致被害人死亡作用较小。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好,综合其在本案中的情节,请求改判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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