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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青建、童巨清、李斌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逄锦锡、陈维玲、陈武、陈涛犯抢劫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闽刑终字第514号

原公诉机关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涛,男,23岁。
辩护人陈奇斌,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焦青建,男,28岁。
原审被告人童巨清,男,26岁。
原审被告人逄锦锡,男,45岁。
原审被告人李斌,男,27岁。
原审被告人陈维玲,男,23岁。
原审被告人陈武,男,28岁。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焦青建、童巨清、李斌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逄锦锡、陈维玲、陈武、陈涛犯抢劫罪一案,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2010)厦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抢劫部分
被告人焦青建、童巨清、逄锦锡、李斌、陈维玲、陈武、陈涛以及“老五”、“熊海”(另案处理)等人,自2008年12月至2009年9月,分别结伙或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分工,先后窜至厦门市思明区、湖里区等地公共场所,相互配合,以虚构的“得罪老大”
“老大有事找”“老大要见”等为借口,共同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挟持过往行人至偏僻路段,劫取财物,共同瓜分。具体事实:
1、2008年12月29日凌晨,被告人焦青建、童巨清伙同他人窜至厦门市思明区西堤海湾公园金樽夜总会附近的“T”形路口处,以“得罪人、要去见老大”等为借口,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将途经行人、被害人吴XX与柯盈秀拉进出租车,挟持至思明区屿后北里一店内,以暴力殴打、持刀威胁砍手等手段,抢走被害人吴XX505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建设银行卡一张、诺基亚8800S手机一台和柯盈秀40000元,并胁迫吴XX说出银行卡密码,取走吴XX建设银行卡内存款10000元。经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诺基亚8800S手机价值5546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吴XX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08年12月29日凌晨2时许,他与女朋友柯盈秀一起从西堤金樽歌舞厅出来,走到外面的T形路口时,有三名男子走到身边说他得罪了人,要带他去见老大,他不去,他们就对他拳打脚踢,有一男子拦下一辆出租车,硬把他和女朋友拉上车。他被二名男子夹在出租车后排的中间,另一男子坐在副驾驶室上,他们叫他把手机关机,然后就抢走手机,手机是诺基亚8800S,2008年10月中旬花12988港币在香港购买。在出租车上,他们又用拳头打他,车开到松柏屿后北里一带一个店面前下车,三名男子将他押进店内,拿了一把铁的砍刀,刀长约一米,刀柄长约20公分,威胁说要砍他的手,又时不时用拳头打,问他的手值多少钱,要他给他们15万元,后又对他拳打脚踢,最后,他被抢走现金5万,一万一叠共五叠,一台手机,及钱包内500元现金,柯盈秀也被逼将包里的4万交给对方。他还拿给他们一张建设银行卡,并告诉密码,他们中的一人拿卡离开约十几分钟后回来,并将取来的1万元放在桌上,说三人不够分,又要砍他的手,他一直求他们,后他们放了他,他就报警了。共被抢走人民币100500元及一台手机。他的右手、脸部、胸部、下阴部都有受伤。
经吴XX辨认,确认焦青建、童巨清就是对他和柯盈秀实施抢劫的三名男子当中的二人。
(2)证人刘XX(闽DT9183出租车驾驶员)证言证明,2008年12月29日凌晨2时许,他开出租车行驶到西堤金樽外面的“T”字路口,看到车外三名青年男子与一对不相识的恋人在拉扯,有一名青年男子走过来抓住右后车门,他想拒载,但男青年抓住车门,他就没敢跑。后来三名男青年将这对恋人拉上他的出租车,副驾驶座上坐了一名男青年,后排坐这对恋人和二名男青年。副驾驶座上的男青年叫他把车开到屿后北里。车上这对恋人问三名男青年为什么将他们拉上车,三男子说到屿后北里就清楚了。
(3)银行卡交易记录、银行取款机监控录像载图、出租车监控拍摄到的嫌疑人相片、吴XX相片证明,户名为吴XX、卡号为6227001935620008317的建设银行卡于2008年12月29日凌晨在屿后南里日日佳商场邮政储蓄ATM机上分四次共取款1万元;该时间点取款人为焦青建;出租车监控拍摄到的作案嫌疑人为童巨清;吴XX被殴打致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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