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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青建、童巨清、李斌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逄锦锡、陈维玲、陈武、陈涛犯抢劫(3)
经曹X辨认确认焦青建、童巨清、逄锦锡就是对他实施抢劫的四名男子当中的三人。
(2)银行卡交易记录、监控视频,证实曹X银行卡被取款的事实,ATM机监控录像载图取款人为焦青建。
(3)向曹X提取的铂金项链、戒指发票、购物单、刷卡单,证实被抢戒指的购买价格人民币2620元。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抢诺基亚N78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978元,铂金项链价值人民币5955元。
(5)被告人逄锦锡在法庭审理中对起诉书指控的该起事实无异议,同时供述焦青建、童巨清参与该起抢劫。
4、2009年4月18日晚23时许,被告人焦青建、逄锦锡伙同他人窜至厦门市思明区福津大街“上岛咖啡厅”附近路边,采取上述相同手段强行将途经行人、被害人吴XX拖进出租车内,挟持至湖里区禾山街道岭下村飞利浦厂附近树林内控制,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抢走被害人吴XX身上的一张建设银行卡并胁迫吴XX说出银行卡密码,从建设银行卡内取走2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吴XX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09年4月18日23时许,他到湖滨南路福津大街附近建设银行自助营业厅取钱,出来时就有四陌生男子(经辨认确认焦青建、逄锦锡系其中二人)走到面前,逄锦锡用刀顶在他腰部,说他们老大要见他,之后将他押上出租车,拉到禾山街道岭下村的飞利浦厂门口,后又被拉到一个树林里,焦青建拿走他身上户名为吴小敏的建设银行卡并要他说出密码,之后焦青建取钱另外三人看住他,取完钱后把他放在那里开车跑了,后经查询发现损失20000元。他的腰部被逄锦锡踢了一下。
(2)户籍资料证实被害人吴XX又名吴毅伟,女儿吴小敏。
(3)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户主吴小敏的建设银行卡于2009年4月19日被取走人民币20000元。
(4)被告人逄锦锡在法庭审理中对起诉书指控的该起事实无异议,并供述是伙同焦青建、童巨清、老五共四人实施该起抢劫。
5、2009年5月29日晚,被告人童巨清、陈维玲经事先预谋,窜至厦门市思明区世嘉花园附近,采用上述相同手段欲强行将途经行人、被害人张XX带离实施抢劫,遭到被害人张XX强烈反抗。两被告人即以暴力殴打等手段强行将被害人张XX拖进附近的松柏公园内,抢走被害人张XX身上的电脑包和背包,抢走包内的300余元和一台惠普6530S笔记本电脑、一台天翼英华手机及银行卡等物品。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XX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09年5月29日凌晨1时许,他刚走到世嘉花园东门旁边人行道上,突然冲出二名男子(经辨认确认系童巨清、陈维玲)从两侧抓住他二只手臂,说是他们老大要找他谈谈,因他反抗,二人即对他拳打脚踢,后将他带进松柏公园网球场附近,抢走他身上的电脑包及单肩包,他拉住不放,他们又打了他二拳,抢完往松柏公园正门方向跑了。他的额头、背部、脸部及二只手臂都有受伤,额头被打肿。
(2)被告人童巨清在法庭审理中对起诉书指控的其参与该起抢劫事实无异议。
(3)被告人陈维玲的供述,其与童巨清于一天晚上七点多在松柏公园附近拦下一名瘦小的、背着公文包、年约30岁的男子,童巨清对该男子说他得罪人要带他走,该男子不肯,二人就用拳头打该男子并往路边拉,想拉上出租车,由于男子大喊抢劫并且无出租车经过,二人就抢走他的公文包。抢得的公文包内有一台黑色笔记本电脑,过后童巨清将电脑销赃,分给其200元。童巨清还对作案地点进行了指认。
6、2009年6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焦青建、逄锦锡、李斌三人经事先预谋,窜至厦门市思明区浩辉花园路边,采取持刀威胁等手段强行将途经行人、被害人张X青拦下并拖进被害人驾驶的闽DV8706号小轿汽车后座进行控制,后由李斌驾驶该车共同将被害人张X青挟持到厦门市同安区某偏僻处,以有人花钱砍其手指等借口相威胁,抢走被害人张X青身上的1600元人民币及三张银行卡,并胁迫被害人张X青说出银行卡密码,取走被害人张X青工商银行卡内存款人民币2000元,交通银行卡内存款人民币100元,建设银行卡内存款人民币1900元,后又持工商银行卡消费购物6003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X青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09年6月1日凌晨1时许,他驾驶闽DV8706小轿车来到浩晖花园前,停好车准备回家时,三名男子(经辨认确认其中二名为逄锦锡、焦青建)围上来,逄锦锡和焦青建从裤袋各拿出一把折叠刀,三人将他押回汽车,一名男子在前开车,逄锦锡和焦青建将他夹在后座,汽车往同安方向开,还没到同安左拐开到一个小树林停下,逄锦锡和焦青建把折叠刀拿出来,其中一把顶在他右腰,一把放在他左腿边,他们说他得罪了一个女的,她拿五万元定金买他四个手指,问他怎么办,后逄锦锡拿走他手中的夹包,内有1600元,三张银行卡(建行、交行、工行),并问他密码,后开车到同安区银湖中路159号中国银行柜员机旁,逄锦锡在车上用刀顶住他的腰,焦青建去取钱,回到车上将建行卡还他,告诉他取5600元,后他们开车回厦门,在金尚路和吕岭路交叉处他们下车,他自己开车回家,已是6月1日凌晨3时。早上8时19分,他发现被抢走的工行卡被消费4680元,9时29分,该卡又被消费1323元。他报警,共被抢走116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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