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青建、童巨清、李斌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逄锦锡、陈维玲、陈武、陈涛犯抢劫(5)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X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09年6月20日23时40分许,他在侨建花园路口附近豆仔尾沙茶面门口马路边树下等朋友,一男子(经辨认确认系童巨清)从背后拍他肩膀,叫他一起走谈点事情,他不肯,这时又有两男子从他左右两侧走来,其中一个(经辨认确认系逄锦锡)掏出一把匕首,指向他,他赶紧往里面即豆仔尾沙茶面门口附近空旷地带跑,三名男子追过来,没跑几步就被追上拉倒在地上,三名男子用脚踢他脸部、背部和大腿,童巨清与第三个高个男子不停对他拳打脚踢,逄锦锡抢走他随身的男士挎包,后三人往仙岳路跑,拦了辆出租车就逃离。他右腿膝盖上方骨折,左嘴角被踢裂,左眼靠鼻梁处受伤,背部、头部等处疼。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万余元、一条厦门香烟(购买价235元)及一套山田牌衣服及本人身份证号、银行卡等物。
(2)提取笔录、监控录像资料、现场照片、门诊病历、出院记录、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证实李XX于2009年6月20日被他人殴打致轻伤。
(3)被告人童巨清、逄锦锡在法庭审理中对起诉书指控的该起事实无异议。
(4)被告人陈维玲供述,一天晚上11点多,童巨清、逄锦锡约他出去抓人抢劫。他们到仙岳路靠隧道天桥处,先由童巨清、逄锦锡强行将一男子拉上出租车,男子反抗,往路边停车场跑,他上前帮忙,三人合力拉并动手对男子拳打脚踢,逄锦锡抢走男子的挎包和手提袋,后三人乘的士逃离现场。在童巨清暂住处清点,包内有8000多元、一条厦门香烟、一套衣服。他分得2000元。
9、2009年7月7日8时许,被告人焦青建、童巨清、逄锦锡、李斌、陈维玲经事先预谋,窜至厦门市湖里区吕岭花园附近路边,拦下驾驶闽DBN776轿车途经该处的被害人郑X,并以暴力威胁手段将被害人控制在车后座,由李斌开车,共同将被害人连人带车挟持至漳州市云霄县城内,再以有人花钱砍其一条腿等借口相威胁,抢走被害人郑X身上的现金8500元及两张银行卡,逼迫被害人郑X说出银行卡密码,取走被害人郑X建设银行卡内存款4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郑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09年7月7日8时许,他驾驶闽DBN776小轿车至湖里区吕岭花园门口时,一个男子(经辨认确认系焦青建)从马路旁冲出来拦车,他停下来,那男子马上跑到驾驶室旁把车门打开让他下车,又从旁边冲上来四名男子,随后有一男子做到驾驶座,另一个男子坐副驾驶座,拦车那男子与另外两男子(经辨认确认其中一40多岁男子为逄锦锡)押他坐到后排。在车上,焦青建让他交出手机,逄锦锡说有人出钱要他一条腿,但后来雇主不做了,所以得从他这要损失五万元,他说没那么多钱,只能给三万,他们停下车准备把他带到马路旁边的果树林,他害怕受伤害只好同意给五万,他们就将他带到云霄市区,在去云霄路上逄锦锡拿刀威胁他,焦青建让他交出现金8500元和银行卡及密码。在云霄一个农村信用社取款机,焦青建下车取了2万元,又到旁边农业银行取款机取了2万元。后他们将车开到国道旁一个临时车站下车离开。
(2)提取笔录、农村信用社自动柜员机客户通知书、农业银行客户通知书、情况说明、银行柜员机监控视频截图证实,2009年7月7日郑X两张银行卡被取款共计4万元的情况,监控视频截图显示焦青建、童巨清。
(3)被告人童巨清、逄锦锡在法庭审理中对起诉书指控的该起事实无异议,逄锦锡供述此次由焦青建组织,李斌开车,他们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抢走被害人现金8500元和银行卡,由焦青建取款4万元,陈维玲分得8500元,其他人各分得1万元。
(4)被告人李斌供述,一天上午八、九点,焦青建打电话让他到后埔一带一个小区外路边,他到时,焦青建、童巨清、老鬼已经到了,还是按照以前的分工,焦青建让他负责开车,他们三人将经过的一辆黑色汽车拦下,以欠人钱,有人找的名义,将车主控制在后排座上,车主30多岁,见人多没有反抗。他将车开到云霄,最后他们抢了车主8000元现金和银行卡,取了4万元。出厦门岛不远,陈维玲在路边等一起去云霄。后五人将抢得的钱分了,他得1万元。李斌还对作案地点进行了指认。
(5)被告人陈维玲供述,2009年5、6月份上午一天上午,童巨清打电话让他到506路公交总站小区外,盯一辆闽D?E776号小汽车,等待车主上车即通知在外面路边等候的童巨清。他等了半个多小时,当车主上车时就通知童巨清,他从后面跟上时,该车已被拦下,车主已被控制在后排座上,他也上了车。由李斌开车,焦清建坐副驾驶座,童巨清、老鬼将车主夹在中间坐着。汽车开往云霄,路上,焦青建、老鬼威胁车主得罪人,有人花钱要砍其脚,要车主拿钱消灾。最后车主没办法拿出8000元和三张银行卡及密码给他们,要求不要伤害其。焦青建、老鬼取款4万元。后他分得8000元,其他四人每人得1万元。陈维玲还对作案地点进行了指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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