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青建、童巨清、李斌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逄锦锡、陈维玲、陈武、陈涛犯抢劫(6)
10、2009年8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童巨清、陈维玲、陈武、陈涛伙同“熊海”等人窜至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YOYO”酒吧附近路边,按事先预谋分工,由被告人陈维玲、陈武、陈涛、熊海采取暴力殴打、威胁等手段强行将途经行人、被害人郑XX拖进出租车,挟持至厦门高崎国际机场附近偏僻处,被告人童巨清、逄锦锡随后赶来汇合,共同以有人花钱买其性命等借口相威胁,抢走被害人郑XX随身携带的1800元、一台诺基亚7610手机、一枚黄金戒指、两枚镀金戒指、一枚白金戒指、一只手表及三张银行卡,并逼迫被害人郑XX说出银行卡密码,取走被害人郑XX建设银行卡内存款10400元,兴业银行卡内存款13500元。经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抢诺基亚761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084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郑X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09年8月30日晚22时许,他沿嘉禾路南侧向莲坂方向步行,途经YOYO酒吧对面,两名男子从他身后冲上来,其中一个从背后伸手勒住他的脖子,另一人把他两只手抓到背后。他用力挣扎,另两名男子从前方跑过来,其中一人用拳头打他肚子、头部几拳,并说再动就杀他,他就不敢反抗了。这几名男子把他拖上旁边一辆出租车,称老大想见他,说完就让出租车开到高崎机场附近某处下车,一名约50岁男子也乘出租车过来,自称老大说,有人花钱买他的命,要他出更多的钱,不然就杀了他。说完让他交出手机、戒指和钱包,前一名架他上出租车的男子夺过钱包搜走现金1800元和一张建设银行卡、二张兴业银行卡。老大逼问他银行卡密码。几名男子分出几人持银行卡坐出租车走了,老大和其他人留下来看他。后有人打电话给老大说钱拿到了,他们就打车逃离现场。他被抢现金1800元,一部诺基亚7610型手机,一枚黄金戒指,二枚镀金黄金戒指,一枚白金戒指,一只金属手表,一张建行卡,被冒领6次计10400元;一张兴业卡,被冒领2次计3500元;另有一兴业银行卡,被冒领4次计10000元。经辨认确认逄锦锡就是自称老大、年约50岁左右的人,童巨清就是打他、脸上有雀斑的男子。
(2)银行卡交易明细、银行柜员机取款监控录像视频照片、现场照片证实,郑XX三张银行卡于2009年8月30日分别被童巨清、陈维玲等人取款共计人民币23900元的情况。
(3)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郑XX被抢诺基亚761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084元。
(4)被告人童巨清供述,2009年8月底的一天下午,老鬼到暂住处找他商量晚上去抓人敲钱,陈涛、陈武、陈维玲在场也说没钱花了,老鬼就说,晚上一起到路上找个穿得清楚、干净点的男子,带到机场那边偏僻的地方,由老鬼向他敲点钱,大家一起花。陈涛、陈武、陈维玲还问要怎么抓,老鬼说
“就讲有事找他,带上出租车控制带到机场那边”,再由他通知老鬼,老鬼以老大身份出现找借口敲他的钱,商量时熊海也在答应一起去。晚上十点多,他和陈涛、陈武、陈维玲以及熊海在嘉禾路YOYO酒吧附近寻找下手目标,陈涛盯上一个戴眼镜五十岁左右男子,后他们四人在YOYO对面马路将该男子架上出租车,他坐另一辆车跟在后面,打电话给老鬼,叫老鬼到机场环岛路BRT桥下草地等,老鬼来后,吓唬对方说欠了别人钱,现有人要买对方的手脚之类的话,该男子拿出钱包,他数一数现金才一千多元,老鬼说一千多元太少,男子又拿出三张银行卡,告诉密码,他和陈维玲、陈涛三人拦出租车到江头一个柜员机,他从建行卡取了一万零几百元,另外二张陈维玲取了一万多元。老鬼还从男子身上拿了一台诺基亚手机、四枚戒指和一个手表。后六人每人分现金四千多元。
(5)被告人逄锦锡、陈维玲、陈武、陈涛的供述与童巨清供述相互印证,证实2009年8月30日晚由童巨清提议,伙同熊海六人采用殴打、挟持、威胁等手段共同抢劫郑XX2万余元及手机、金戒指、手表等物,每人分得4000余元。
11、2009年9月14日20时行,被告人焦青建、童巨清、陈维玲、陈武、陈涛等人经事先预谋,窜至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嘉莲大厦楼下路口,拦下驾驶闽E78219越野车途经该处的被害人张XX,强行将张XX拉出驾驶室控制在车后座,由童巨清开车,将张XX连人带车挟持至厦门高崎国际机场附近偏僻处,被告人逄锦锡、李斌随后赶至汇合,共同以有人花钱欲砍其手、脚相威胁,抢走被害人张XX40000元及两张银行卡,逄锦锡逼问银行卡密码,焦青建取走被害人张XX兴业银行卡内存款20000元、建设银行卡内存款7500元。由焦青建分赃,焦青建、童巨清、逄锦锡、李斌各分得13700元,陈维玲、陈武、陈涛各分得4000元。案发后,张XX从缴获的被告人的赃款中领取384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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